第五条 学生干部应当在学习上刻苦努力,工作上认真负责,并且妥善处理学习和工作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 学生干部在工作中应当本着为同学服务、为老师分忧的精神,依法办事、积极主动、团结协作、大胆创新、公正廉洁、严格执“法”。
禁止侵犯私权、滥用职权、越权发令、对抗上级、结党营私、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徇私舞弊、公报私仇、贪污盗窃、挪用浪费、玩忽职守、推诿拖拉、瞒上欺下、泄漏秘密。
第二章 工作行为
第七条 学生干部不得因为工作或者借故工作而耽搁正常教学时间。如果因工作确有必要耽搁,必须向任课老师提出书面请假,并附法学院学工组老师的批准签字。
上级学生干部安排布置工作时,必须保证下级学生干部不因为完成工作任务而耽搁其正常教学时间。
本条所称的正常教学时间,是指学校、法学院统一规定或者安排的课堂教学、实验、实习等时间,以及文化素质选修课的教学时间。
第八条 学生干部应当按时、认真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不得因为工作或者借故工作而拖延、弄虚作假。
如果因工作紧迫确实无法按时完成的,应当向任课老师作出书面说明,并附法学院学工组老师的签字意见。
第九条 学生干部应当密切联系同学,团结同学、为同学服务,不得脱离同学,不得有高人一等的心态,不得有官僚作风。
禁止在工作时和同学发生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的冲突。
禁止以干部身份欺压同学。
第十条 学生干部在工作中应当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努力掌握工作艺术,注意方式方法,言词恰当,举止文明,有理有据。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在工作中应当自觉维护法学院的形象和荣誉。
学生干部在工作中应当本着以学校大局为重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应当本着团结和睦的精神妥善处理与其他学院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应当团结协作,学生会各个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由某个部门牵头组织活动或者开展工作时,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可以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应当及时协调。
不配合工作的,视情节按照本规范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应当服从法学院领导、老师和上级干部的工作安排,并认真完成其布置的工作任务。
对领导老师和上级干部的工作安排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视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如果工作不紧迫,可以及时提出意见、共同商榷;
(二)如果工作紧迫,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上级干部直至法学院领导提出。
不遵守前款规定而对抗上级的,视情节按照本规范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应当尽职尽责,不得玩忽职守,不得随意交换工作任务。
工作中可以请求其他干部或者非干部同学协助,但禁止将全部工作任务委托其他干部或者非干部同学代为完成。
在工作中突然生病或者发生其他紧急情况致使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应当视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时有共同执行任务的其他干部的,则该任务当然由其他干部负责完成,该其他干部可以向上级干部直至主席报告,要求增派人员协助工作;
(二)当时没有共同执行任务的其他干部的,则应当及时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向上级干部直至主席报告,上级干部或者主席应当及时变更工作安排,落实新的责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