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学生干部工作行为规范》:学以致用的一次尝试
蒋清华
【关键词】法治 实践 规范
【全文】
著名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有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由此我想到了另一句话:“法的灵魂在于实践,而不在于理论。”是的,法律、法制、法治,不仅仅是政纲教材上冠冕堂皇的辞藻,不仅仅是法学专著中自恰圆满的论证,不仅仅是法典章程里冗长呆板的规则,更应该是官员平民行动的依据和尺度,更应该是个体群体内心的确信和崇尚。
我一向认为并向老师同学表示过这样的意思:如果在法学院里,各项工作都不能做到“依法行政”,都不能体现出法治的理念和精神,那我们法学院的学生又怎么会信仰法律,怎么会致力于建设法治?而法学院的学生尚且如此,惶论其他专业的学生、社会上的一般民众呢?在以前我所感受到的我院和其他一些学院的学生会的管理和运作,要么是无章可循的,要么是虽有规定,却大多一些“恶法”。所以,当我有幸担任我所在的某大学法学院的学生会主席之后,我希望在这种类似于行政机关的组织里面推行我所理解的“法治”,让我所领导的学生会的运作和行为能够体现出法治的理念和精神。基于这种想法,我开始推行学生会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并且希望以体现法治的理念和精神的“制定法”来约束学生干部的工作行为。因此,针对已有之弊和防范未来之患,我起草了《法学院学生干部工作行为规范》、《法学院学生干部工作考评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并且下发给所有学生会干部,让他们提出修改意见,然后,我又根据他们的意见进行的修正。
但是由于非典来袭以及其他种种因素,这两个制度至今没有得以实施,而事实上,我也感到了如果真要严格按照我起草的那些条文来执行的难度。如今,学院学生会换届工作即将完成,我也将要“退休”,这两个规定产生效力的可能性就更加没有了,但是,我觉得它们还存在着一种学术价值,所以,我决定以学术讨论的目的,将这两件“立法”以及一份“立法说明”发表出来,希望各位师长讨论、批评。
附件一:
法学院学生干部工作行为规范(试行)
(草案·第一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干部的工作行为,保证学生会、班委会、团支部的工作达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目标,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并使学生干部的考核有矩可循,根据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学生干部,是指担任XX大学法学院学生会干部职务、法学院团委干部职务、法学院各班级班委干部职务、团支部干部职务或者其他法学院认为应当视为学生干部的本科学生。
本规范所称的主席团,是指由法学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组成的机构。
在校学生会、校团委或者学生社团担任干部职务的,适用本规范与之有关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工作行为是指学生干部在履行本职工作或者完成被临时指派的某项任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干部没有超越国家
宪法、法律法规、XX大学和法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