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4.外国法院判决不得同南非《商业保护法》相冲突。南非《商业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不经过南非工商部长的许可,任何与采矿、生产、进口、出口、冶炼、使用或销售等行为或交易有关的外国判决、命令、指令、仲裁裁决及请求书不得在南非执行,而不问该交易或行为是在南非国内还是国外,产品是输出还是输入南非。该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南非的商业贸易,但由于该法的商业贸易范围保护过宽,它影响到几乎所有的外国法院判决在南非的承认和执行,严重损害了外国当事人的利益。1995年8月,南非法院首次对该法进行了解释。①南非法院指出,《商业保护法》不适用于因合同或侵权行为引起的有关金钱的诉讼请求。后来南非法院又进一步指出,《商业保护法》中禁止执行产生于该法所涉及的行为或交易的惩罚性判决的规定仅适用于可以被广义地认为是有关产品责任的诉讼请求。《商业保护法》的规定为行政干预司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不过在实践中南非工商部长很少拒绝对外国判决的执行给予许可。
根据南非普通法,外国法院判决不能被直接执行,但它构成一个可以由南非法院执行的诉因,换句话说,该外国判决的债权人可以通过在南非法院提起一项关于合同之债的普通诉讼的方式使该判决得以执行。视外国判决为合同之债,这是英美法系国家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常采用的一种做法。从19世纪中期开始,债务学说在英美等国家逐渐成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理论依据,该学说认为,当具有合法管辖权的外国法院已判决一方当事人应当支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后,支付该笔款项就成为一种法律上的债务。该债务可以通过提起债务之诉讼,在法院地国强制执行。这种债务学说一直支配着英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制度。南非法深受英国法普通法的影响,直到现在仍保留着这条普通法原则。
二)南非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南非1965年制定的《
仲裁法》仅适用于在南非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不论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该法没有有关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南非在1976年加入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New York Convention on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以下简称《纽约公约》),随后在1977年制定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以实施该公约。
《纽约公约》是目前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影响最为广泛的公约,全世界共有一百多个国家参加。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外国仲裁裁决是指在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之外的另一个国家领土内作成的裁决,或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不认为该裁决是其内国裁决的裁决。《纽约公约》以排除方式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即凡外国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被请求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以依据仲裁裁决执行义务人的请求和证明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仲裁协议无效、仲裁违反了正当程序、仲裁员超越权限、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裁决不具有约束力或已被撤消、停止执行。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按照该国法律,外国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的,也可以主动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的事项不能以仲裁方式处理、承认或执行裁决违反该国的公共政策。此外,《纽约公约》还规定,一国在参加该公约时可以作出“互惠”和“商事”保留声明。所谓“互惠”保留声明是指只承认和执行在缔约国领土内作成的仲裁裁决,“商事”保留声明是指只承认和执行属于契约或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争议作成的仲裁裁决。南非在加入《纽约公约》时未做任何保留,这就意味着外国仲裁裁决无论是否在缔约国领土内作成,也无论该裁决是否属于契约或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争议,均可在南非得到承认和执行。
《南非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规定外国仲裁裁决是指“1)在南非共和国之外作出的;2)其执行根据1965年《
仲裁法》是不被允许的,但不与本法的规定相冲突”。这就表明所有在南非共和国之外作出的仲裁裁决均是外国仲裁裁决,其承认和执行受本法的调整。而所有在南非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无论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均是南非的内国仲裁裁决,其承认和执行要受1965年《
仲裁法》的调整。虽然南非《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是为实施《纽约公约》而制定的,但该法有关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同《纽约公约》的规定在用词上稍有不同。①例如,该法规定如果仲裁协议“根据当事人所选定适用的法律或裁决作出地国的法律”是无效的,就可拒绝执行外国裁决。而《纽约公约》的规定是“根据当事人所选定适用的法律,或在没有这种选定的时候,根据裁决作出地国法律”,仲裁协议是无效的,才能对裁决提出异议;南非《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还规定,如果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或仲裁地国法律不符”,那么外国仲裁裁决也不能在南非得到执行。而《纽约公约》的规定却是“如果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的协议不符,或当事人间无此种协议时与仲裁地国法律不符”,也可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很明显南非《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施加了更为严格的条件,这与国际上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采取更为宽松的环境的发展趋势是不一致的。在南非,如果外国仲裁裁决处理了离婚、刑事事件、公司清算、有关人的地位等事项或该裁决与前述南非《商业保护法》第一条相抵触,则该裁决不能在南非得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