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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分工关系的研究

  的今天,笔者对这项原则所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有了一点
  新的思考。在此抛砖引玉,以求教于同仁。
  一、公、检、法三机关的权力来源于国家权力的统一分
  配,而非相互间的彼此分工。
  国家权力是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机器实现阶级统治的一
  种特殊的公共权力,从其构成来说,它包括层次不同的两个
  部分:一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即主权,二是国家的一般权力,
  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主权是对国家一般权力的
  概括和抽象,而国家的一般权力则是派生于主权的国家的权
  力。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决定了国家的一
  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主权理论的基石,
  它在强调主权属于人民且只属于人民的同时,突出强调了人
  民主权的统一性,体现了人民权力的至上性和全权性,否定
  了“三权分立”,反对主权的分割,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和公安机关从本质意思上讲是国家的暴力机关,是统治阶级
  维护其统治地位的专政工具,其行使的权力来源于国家最高
  权力机关的授权,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宪法3条),是
  国家最高权力--人民主权的统一分配,体现了国家权力的
  纵向位阶关系,而非资产阶级“三权分立”下的一种横向并
  列的国家权力彼此间的相互分工。“分配”与“分工”虽一
  字之差,但其所反映的设定性含义和价值取向迵然不同。先
  从两个词的词典性含义看:分配,指安排、分派、按一定的
  标准或规定分(东西);分工,指分别从事各种不同的而又
  互相补充的工作(现代汉语词典)。根据我国国家权力体系
  的构建结合两个词的词典性定义,我们可看出分配与分工在
  国家权力体系中的设定性含义也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别。权力
  的分配,它体现了一个总的权力自上而下的逐层分派,所分
  派的权力都是最上层总权力的派生,在整个权力分配的体系
  中,呈现一种金字塔型,最高权力只有一个且是统一的完整
  的,派生出的各种权力地位可高可低,权力可大可小,性质
  可各不相同。但它们所追求的价值取向既有各自的特点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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