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分工关系的研究
朱亚峰
【摘要】根据国家权力的分配原理和我国政体的特定
性,结合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能,提出三机关的权力来源
于国家权力的统一分配,而非分工。在进行刑事诉讼中,三
机关是各司其职,不是分工负责;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哑铃式
关系,不是互相制约的三角式关系。
【关键词】国家权力 分配 制约 刑事诉讼
【全文】
宪法第
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
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
7条规定:“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公、
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既是
宪法
原则对司法活动的具体要求,也是
刑事诉讼法所特有的一项
原则。它最早是在1953年11月中央政法党组向中央的书面
建议中提出来的,1954年3月中共中央批准了这一建议。1979
年制定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将这一原则作了专门、明确的规
定,并在具体诉讼程序的规定中加以贯彻和体现,1982年宪
法进一步肯定了这项原则,从而使之上升为一项重要的
宪法
上的一项原则。这项原则在近50年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协调
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保证准确及时的打击犯罪,确保
圆满完成刑事诉讼任务,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挥了积极
作用,但是在强调司法独立、突出法律监督、实现依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