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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理解《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一切险范围咨询函复

  5.1.2 where the Assured or their servants are privy to such unseaworthiness or unfitness, at the time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is loaded therein.
  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保因下述原因所致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5.1.1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5.1.2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和托盘对安全运输保险标的不适合,
  在保险标的被装上船当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合有私谋。
  涉案事故属于条款第4.3款及第5.1款规定的保险除外情形。
  欲认定此问题,首先应确认涉案事故是否属于该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要确认此点又取决于该集装箱本身是否构成涉案保险标的物的包装?
  若仅从字面上解释该款似乎是:“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并未明确集装箱本身也属于包装的范围("packing"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stowage in a container)。因此,有人可能认为集装箱本身不应视为包装。然而此种解释我认为有误。
  本案中集装箱本身即是货物的包装,本案的事实是:“货物包装为21.5千公升新胶标准集装箱”,本案标的物是散装葡萄酒,其包装物就是集装箱本身;“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应解释为:除了集装箱或托盘之外,还应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至于SGS公证行的检验证书之“货物包装适合装运散装酒类及陆上和海上运输”的结论,仅涉及散装酒类的运输安全与合适问题,未提及其卫生安全方面的内容。而食品货物除了其运输安全外,更重要的是其食用安全。两个集装箱因外部有腐蚀品标识被检疫机构确认为违反国家卫生法规,因而其包装因不符合食用安全的规定,属于包装不当至为明显。
  适用本款除外还有两项条件:即:(1)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之前进行;(2)积载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之场合。(only when such stowage is carried out prior to attachment of this insurance or by the Assured or their servants)。两者之间的连接词是“或”而非“和”,故只要符合其中一项条件,即属于除外责任;虽然本案卖方于2000年9月29日投保,同年10月9日装船,很可能是在投保之后才装箱的,不符第一项条件;但保险标的装箱是由卖方负责,符合第二项要件;因此涉案事故属于本款的除外责任。本案如果并非由卖方负责装箱而是由承运人或集装箱出租人负责装箱,则应属于保险责任。
  对此款的含义英国海上保险法专家OMAY指出:“出口公司可能会租用托盘或集装箱,在办理由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承保的保险之前或之后,由本公司的雇员装箱、积载。在这些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没有适当、充分地包装货物,由此造成箱内货物的灭失或损害,第4.3款排除承保此种灭失、损害或费用。”(见《OMAY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第2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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