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体性
宪法权力要获得合法性,必须依赖程序性
宪法权力的约束和保障,。例如选举权力的行使,就贯穿了选举的动员、选民的投票、选举结果的认定等一系列程序活动。
2.获得了合法地位的
宪法权力在正式占据这种地位时,也往往通过一定程序如就职仪式来标示其合法性。
3.
宪法权力要顺利行使、树立权威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与方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现代法治就是程序之治,现代立法程序、行政程序的发达和种种议事规则的昌隆即为上述观点的实证。
4.政治权力相互之间的制约和平衡,也必须通过程序性的权力规则的安排来实现,几乎所有的制约和平衡机制,包括一个政府部门或政治权威的法律保障都以程序性权力规则无内容,美国政治架构的设计,即充分表现了这个特点。
【注释】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首创于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他认为公法是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作者注。
参见:莫纪宏著,《现代
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5页。
(英) A.布洛克等编:《枫丹娜现代思潮辞典》,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3年版,第453页。
《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4卷,英文第15版,第697 —698页。
参见:毛寿龙著,《政治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页。
李景鹏:《试论政治权力的特征和结构》,载《政治学研究》,1987年第4 期。
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6月版,第257页。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和中世纪基督教神学思想家托马斯·阿奎那等为代表所持的一种关于国家权力起源的观点,他们认为“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人类自然会经历一个从家庭到社会到国家的发展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