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立法监督
秦前红 姜琦
【摘要】民族区域自治的立法监督是中国法治建设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对于推进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宪政有着重大意义。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 立法监督 立法
【全文】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民族区域自治立法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作为我国地方立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具有不同于其他地方立法类型的特征。而与之相关的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监督制度在保障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协调发展方面有着不可忽略的作用。但也应当看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监督制度仍然有着许多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下文所指涉的研究对象将聚焦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变通规定的制定权的监督;当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作为普通地方政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时的立法监督问题,本文并不涉及。
一、 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监督的理论分析
(一)、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监督的法理分析。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监督的法理基础,来自于权力制约的一般原理和立法权力的自身性质。权力制约主要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其旨趣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在近代人民主权思潮的引领下,它还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早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西方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们就对以权力制约原则为核心精神的立法监督理论展开了充分的理论论述,使之成为了近代西方宪政的基础之一。洛克曾指出,如果不能对立法机关进行有效的约束和控制,这一民主的权力机关就会走向它的反面——从人民利益的维护者变为妨害人民利益的侵略者。孟德斯鸠对此的表述是,“任何一项分权力的滥用,都可能造成权力系统的运转故障”。【1】美国联邦党人认为立法机关不仅掌握财权,且制定公民权利义务的准则,如以立法机关作为自身权力的裁决人,不仅违背
宪法的原意,而且会损害公民的自由。【2】由此推而论之,立法权力必须遵循权力制约原则,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必须受到严格的和实际的控制,这是现代国家权力运作的基本规则的要求,更是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能在其权域范围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其理由是: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担负着完善甚至是支撑民族自治区域制度的重要使命,与此相适应,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机关也成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中心;对这样一个机关及其行为施以必要的监督自然是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监督的内涵所在。正如我国有关机关所阐释的那样:“
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较地方性法规更多的灵活性、自主性,所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而省级地方性法规只需要颁布后就可以实施。授予的权力越大,相应的监督力度也应该越大,这样才能使权力与权力之间保持制约与平衡。”【1】
(二)、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监督的现实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