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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商贸法和经济法----法国法上与经济法相关的几个概念辨析

商法、商贸法和经济法----法国法上与经济法相关的几个概念辨析


长孙子筱(孙涛)


【关键词】法国民商法、经济法、基本概念
【全文】
  回顾本世纪法律和法学的发展,经济法的产生及其独立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是任何法学者都无法回避的一个重大法律现象,在法学界,经济法的诞生带来了对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格局及理论的变革,同时也孕育了一种全新的法理思维。"20世纪以来突兀而起、风靡全球的经济法,既是一门新兴的法律和法律学科,也是一种与现代市场相伴而生、如影随形的现代法律思潮。"
  在当代法国法上,与经济法(droit economique)有密切联系、有时甚至被混同的法学术语有:传统的商法(droit commercial)、新兴的商贸法(droit des affaires),有时甚至还有企业法 (droitde l’entreprise)。当前并行于法国学术界的三个术语:商法、商贸法和经济法的先后产生,反映了法对于处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商品─市场经济关系的调整模式的演变。
  商法(droit commercial)
  肇始于中世纪商人习惯的商法,在三者当中是最古老的。它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同民法一样本质上是"自由的财产流转法",调整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商品经济关系。1673年由一个巴黎批发商萨瓦里起草的 《陆上贸易法令》(Ordonnance sur le commerce de terre)又称《萨里瓦法典》,奠定了商法的基本框架。开创民商分立立法模式的1807年《法国商法典》,是在一次因为军需物品供应商财政舞弊事件而导致的军事失利后,拿破仑于震怒中下令制定的。商法典的内容和体例沿袭1673年的《陆上贸易法令》。由于疏于适应已变化了的现实,加之编撰仓促、体例混乱、行文粗糙,该法典从生效那一天起就已是内容陈旧、构造不全。法典缺乏预见和灵感:在商人作为一个阶层的特性已日趋淡化的十九世纪,它长篇大论构造的商法独立于民法之外的"商行为理论"、"商人的资格"一开始就受到了质疑;另外,把商事活动纳入一种孤立的司法"隔离区"的商事法庭审判体系的设计等问题,都导致商法典不可逆转的没落。从1817年开始在商法典之外,一系列商事法规对其不断修改。时至今日商法典中依然有效的原始条文仅剩三十余条。商法典几乎已被新法规架空。一位法国学者遂称之为"当代商法的非法典化"现象。
  历经一百九十多年的法国商法典已被架空,在一些仍然偏爱商法这一术语的当代学者那里,重新构建商法概念自是一条顺理成章的出路。法国里尔第二大学的民法学教授弗朗索瓦兹·德柯沃-戴福赛在她多次再版的《商法》教科书中写道:"什么是商法?对这个简单的问题,并不存在一个简单的回答。"与民法、刑法,甚至劳动法、税法等内容确定、自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不同,商法一直为自身的定位问题所困。这位女教授引用了另外一位学者阿提亚的论断中商法的窘境?quot;商法的突出特点是其存在的困境"。接着德柯沃-戴福赛教授给商法下了一个"操作"性的定义,用国内学界的通行术语表达即:商法是调整经济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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