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加入议定书为中国设定的上述分阶段履行入世义务的特点,我们的危机意识岂能松懈:大规模的狼群还在后边呢!下文,笔者将对目前出现的几个经济法律问题作一小结。
1.半路杀出个程咬金 :特别保障措施
002年8月13日,印度针对中国出口的工业用缝纫机针,启动了全球第一起针对中国的特别保障措施调查。
2002年8月19日,美国启动了对汽车脚踏制动板(Pedestal Actuator)的特别保障措施调查。今年初,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率先就针对中国的特定产品保障措施提交救济方案:从2003-2005年施加相应的为期3年的配额限制,每年配额增加15%,对将来势必更多的此类针对中国的不公平的“特保”案件, 该案件将具有判例作用。
2002年12月2日,应美国CHC工业有限公司等国内生产商的申请,依据美国贸易法案[1974]421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钢丝衣架(包括规格号为9~17的钢丝制成,无论是否经镀锌或着色处理,无论是否有环氧树脂涂层。其长度为177.8~508毫米的钢丝衣架均包括在内,不包括木制衣架、塑料衣架、铝制衣架及美国协调关税号其他细目项下的衣架)展开特别保障措施损害调查。
2002年年底,美国纺织生产商协会(ATM I)向CITA提出申请,要求对从中国进口的5种纺织服装商品施行特别保障措施。
印度中央政府近日发布了第34/2002—NT—Custom号通告,宣布了2002年关税(临时商品特别保障关税)规则。该规则授权特别保障局,在来自中国的商品进口对印度国内工业造成“市场混乱”或“市场混乱威胁”时,负责进行调查,临时地或以其他方式向中央政府提交调查结果。
据外经贸部网站2002年8月29日转引《国际经贸消息报》报道,为了对付中国橘子罐头强劲的外销势头,西班牙近日也已经要求欧盟对中国出口罐头采取特别保障措施。
那么,中国外贸在入世后遭遇的第一个阻击手“特别保障措施”是何来历呢?
特别保障措施(“特保措施”),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的第16条中被称为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它是指在中国加入WTO之日起12年内,如果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世贸组织成员国领土时,其增长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成员国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包括受影响的成员是否应根据《保障措施协议》采取措施。如果磋商未能使中国与有关成员国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国家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在《加入议定书》中还规定了市场扰乱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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