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多单元国家可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时声明:根据第5条,准据法是该多单元国家或其某一领土单元的法律时,该多单元国家现行有效的国内冲突规则应决定是该多单元国家的实体法还是该多单元国家某一领土单元的实体法将予适用。作出此类声明的多单元国家应把与那些国内冲突规则的内容有关的信息传递给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常设局。
4.多单元国家可在任何时候声明:根据第4条,准据法是该多单元国家某一领土单元的法律时,只有有关中间人在该领土单元内拥有符合第4条第1款第2句规定的条件的营业所时,该领土单元的法律才能适用。此类声明对声明生效前作出的处分没有效力。
第13条 统一解释
对本公约的解释必须顾及它的国际性和促进其统一适用的需要。
第14条 对公约实际实施情况的检查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秘书长应定期召集特别委员会会议以检查公约在实践中的实施情况,并考虑是否存在对本公约的任何合理的修正。
第四章 过渡条款
第15条 公约生效前取得的权益和公约生效后取得的权益之间的优先权
在缔约国中,依本公约确定的准据法决定某人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后取得的对经由中间人持有的证券的权益,是否能使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前另一人取得的对经由中间人持有的证券的权益消灭或与之相比享有优先权。
第16条 公约生效前的帐户协议和证券帐户
1.本公约提及的帐户协议包括本公约依第19条第1款生效前订立的帐户协议。本公约提及的证券帐户包括本公约依第19条第1款生效前开立的证券帐户。
2.除非帐户协议包含对本公约适用范围的明确的授权,在适用第4条第1款于本公约依第19条对该国生效前订立的帐户协议时,缔约国法院应适用本条第3、4款。缔约国可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公约时声明:对于在本公约依第19条第1款生效后,但在依第19条第2款对该国生效前订立的帐户协议,其法院不适用上述条款。如果缔约国是多单元国家,它可就其任何一个领土单元作出这样的声明。
3.根据其法律支配帐户协议的国家的法律规则,如果帐户协议中的任何明确的约定应当具有如下效果,即某一国家或某一多单元国家的一领土单元的现行有效的法律应适用于第2条第1款规定的所有问题时,则帐户协议中的任何明确的约定具有由上述法律支配第2条第1款规定的所有问题的效果,如果在订立协议时,有关中间人在该国拥有符合第4条第1款第2句规定的条件的营业所。缔约国可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公约时声明,对于本款规定的、当事人在其中明确约定证券帐户在另一国家维持的帐户协议,其法院不把本条款适用于该协议。如果缔约国是多单元国家,它可就其任何一个领土单元作出这样的声明。
4.除第3款适用的帐户协议以外的帐户协议的当事人如果约定证券帐户在一国家或一多单元国家的某领土单元维持,则该国或该领土单元现行有效的法律适用于第2条第1款规定的所有问题,如果在订立协议时,有关中间人在该国拥有符合第4条第1款第2句规定的条件的营业所。上述协议可以是明示的或是被视为一个整体的合同条款或相关联的情况默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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