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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由中间人持有的证券的某些权利的法律适用公约

  2.对于经由中间人持有的证券的处分或对经由中间人持有的证券享有的权益而言,本公约决定第1款规定的问题的法律适用,即使根据第1款(a)项,因通过一证券帐户贷出上述证券而产生的权益在性质上是契约性的;
  3.在第2款的限制下,本公约不决定下列问题的法律适用:
  a)因通过一证券帐户贷出证券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上述权利和义务纯粹是契约性的或对人的;
  b)当事人对经由中间人持有的证券的处分享有的契约性的或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c)证券发行人或其登记员、转让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不管是涉及证券持有人还是任何其他人。
  第3条  国际性
  本公约对涉及在不同国家的法律间作出选择适用的所有案件都适用。
  第二章 准据法
  第4条  基本规则
  1.第2条第1款规定的问题的准据法是帐户协议明确约定的国家和其法律支配帐户协议的国家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或者,如果帐户协议明确规定上述所有问题的准据法是另一国的法律时,则为该另一国的法律。根据本款指定的法律只有在达成协议时有关中间人在该国有营业所时才适用,且该营业所——
  a)单独地或与有关中间人在该国或该另一国的其他营业所或与作为有关中间人的代理人在该国或该另一国的营业所一起——
  i)实现或监督向证券帐户的入帐;
  ii)管理与经由中间人持有的证券有关的支付或法人行为;或
  iii)以另外的方式从事与维持证券帐户有关的营业或其他日常活动;或
  b)通过帐号、银行代码或其他特定的识别方式,被证明在该国维持证券帐户。
  2.为第1款a项的目的,一营业所不被认为从事维持证券帐户的营业或其他日常活动:
  a)仅仅因为它是为证券帐户的帐目登记和数据处理提供支持的技术的所在地;
  b)仅仅因为它是为帐户持有人之间交流的召集中心的所在地或运作地;
  c)仅仅因为它是与帐户持有人有关的邮件的组织地,或者文件或档案的所在地;或
  d)如果它仅仅从事代表性或行政性的职业,而不是那些与证券帐户的开立与维持有关的职业,并且对任何帐户协议的订立无权作出任何有约束力的决议。
  3.对于经由某中间人持有的证券的帐户持有人作出的、以该中间人为受益人的处分,不管该中间人是否根据它自己的记录维持它自己持有的证券帐户,为本公约的目的:
  a)该中间人是有关中间人;
  b)帐户持有人和该中间人之间的帐户协议是有关帐户协议;
  c)为第5条第2、3款目的的证券帐户是证券在处分前直接记入其贷方的证券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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