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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银行监管的现状评述及未来展望

 
 二)、金融自由化挑战下的跨国银行国际监管
  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对国家和市场的关系提出了两方面的历史性要求:一是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二是宏观经济的调控特别是金融监管的加强。这两点相辅相成。但是在过去的10年间,国际经济组织和发达国家片面敦促发展中国家加速自由化进程,却放松了对国际流动资金的监管,忽视了对稳定世界经济的责任,国际经济机制呈现出一种不平衡的态势 。[15]如何在金融自由化过程中处理好监管问题,平衡监管与自由化的关系,尤其是在WTO金融自由化下理解审慎监管原则,是跨国银行面临的一个新课题。从理论上说,倡导金融自由化并不是也不能要求有关国家彻底消除对金融监管的责任。两者合理的关系应该是,一方面,随着金融自由化的不断加强,新的金融工具不断出现,新的金融市场业不断兴起,但另一方面国际国内的各种金融监管机构不断颁布新的协定和文件,以紧跟金融市场的发展。对此,即使是自由贸易的推行者也认为“贸易和投资一体化的程度不断加深,就越需要加强全球市场的规则,结构和治理,加强市场管理和开放市场提到同等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重点放在健全的规则架构上来” 。[16]但是实际上,正如前面所说的,自由化和监管的发展却是极度不平衡的。前者已被纳入国际公约的轨道,并为大多数国家遵守,而后者要想与自由化问题一样显然可能性不大。这实际上也是反映了各国的一种态度,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态度,即首要的是开放金融市场,而对于监管问题,任何国家都不愿意率先有过多的承诺,因为各国的实践表明,监管问题上过多承诺或做法往往会影响本国金融业的发展。另一个问题当然是,金融监管事关国家经济主权,要想达成一致,就要牺牲经济主权,这是每个国家必须考虑的问题。这就造成了一方面自由化不断推进,跨国银行管制不断放松,另一方面各国又不得不疲于应付在放松管制后出现的银行危机。金融自由化下的跨国银行监管是一个永久性话题。
  三) 、混业模式挑战下的跨国银行国际监管
  纵观全球,在利益的驱使与市场的挤压下,许多国家都基本上采取了务实的态度,出现了金融业务综合化复归的态势,如英国1986年的《金融服务法》的出台,1989年欧共体《第二银行指令》及其附录“银行业务项目表”的通过,1992年日本《金融改革法案》的通过和美国《金融服务现代法案》的诞生 。[17]跨国银行业务越来越和国际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信托业务相融合。金融业的创新是监管出现了滞后的局面,同时也造成了一系列难题。正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一报告中指出的“尽管应当以相同的方式管理类似的金融活动,但开发能同时适用银行和证券公司的国际上可接受的监管标准是非常困难的。”[18] 混业经营为国际金融的监管增加了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同时也引起了许多特殊的金融法律问题,其主要表现为 :[19]a,综合集团资本充足性问题中如何防止在企业内部的双重或多重利用问题;b, 关于稳健和审慎监管问题;c,关于监管者之间的信息分享问题,如何在更广的范围内加强跨境信息交流。目前,国际监管组织已经开始就这一问题进行了合作。1993年,巴塞尔委员会发起成立了一个非正式的证券,保险和银行业的三方小组。该小组于1995年7月发表了一个题为《金融企业集团的监管》报告,在确定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领域的监管者之间的协调范围及事项方面取得了一定了的进展。“三方小组”最近重组为“联合论坛”(joint forum)。其首要的目的式促进部门内部和跨部门监管者之间的有效监管。论坛的成立将有助于促进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机构的交流,并加强金融联合体的监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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