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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社会功能

 据不完全统计,温岭人民法院的法官年收入在三万元到四万元之间,包括所有各种补贴,但不包括劳保和一些带薪旅游或公费旅游的补贴,从而高于一般的工薪群体 。法官的社会地位也要高于一般的国家机关公务员,高于公安局、司法局、检察院及其他的法律职业群体。法官的社会地位主要表现在人们对法官的尊重,这种尊重的表现是相当广泛的,比如称呼某某法官而从不直呼其名(当然还有一小部分人仍然称法官为“同志”,很有一些社会主义社会的传统味道),比如法官有广泛的交际网络,可以打电话给各种各样的单位或个人从而为找上门的熟人办事(对于此作用的功过我们暂且不评),又比如成为法官的台阶逐渐在提高,新近进入法官行列中的大多为几大法律院校的毕业生,而年纪长一些的法官也都通过各种途径进修了本科学位,自身知识层次的提高也使得法官趋向于“知识分子”或“文化人”这样一种认同,在生活处处蕴含着知识的年代,法官拥有这种冠名词自然无形中大大提高了自己的社会地位。
 法官同样是一个非常稳定的职业,尽管国家进行了众多改革,对法官的要求年年有所提高,但是法官同样可以通过各种学习来满足要求,即使未及时满足要求,也都有一个时间上的顺延。年纪比较大的法官则可以通过提前退休或者进入到办公室等非一线部门来完成最后几年的工作任务。法官们也大多数是共产党员,每月要不定期地参加各种党的活动,尽管热情不高,但同样要参加三个代表的系统学习,完成一些“作业”,把三个代表贯彻到审判过程中等等。在多数法官看来,法院可能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国家机关,束缚很多;在多数民众看来,法官更像是一种特殊的官员,只有当自己有了“麻烦”或“疑惑”之后才会去找法官,就如水表坏了去找水利局,电表坏了去找电力局类似;当然这些种种观点近年来也都有了很多明显的变化。
 综上所述,法官群体首先是作为整个社会的一个职业群体存在着的,社会深深影响着法官,他们有明确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有很明显的区分),有着比较中立也带有一丝偏向的价值取向,他们是在生存的基础上来谈发展和贡献。
  
  (二) 法官的社会功能
  a、 审判过程:释明权的应用
  b、 普法功能:法官的无偿解答
  c、 表率作用:遵纪守法,良好道德
  
 尽管如上文所述,法官被社会环境所深深影响着,然而,就法官对社会起到的作用而言已然超越了审判活动本身,而由“社会功能”一词勉为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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