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崔敏:《论司法权力的合理配置》、郭道晖:《实行司法独立与遏制司法腐败》,载《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本文将政法委员会制度称之为是一种隐性司法制度,主要是基于政法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夺了司法权的行使,虽然不是一种正式的司法制度,实际上发挥着司法制度的功能。 有关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的分析可参见朱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十四章。 不过,政法委员会到乡镇一级就没有办事机构,而综治委到乡镇一级还设治理办公室,俗称“腿子”。 S县政法委员会曾提出设立政法干部管理科,但是在“三定”方案中被否决。 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的通知》(1995年6月7日),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职责任务主要有以下十条:(一)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部署,同意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二)对一定时期内的政法工作作出全局性部署,并督促贯彻落实;(三)组织协调指导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四)检查政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情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严肃执法、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五)大力支持和严格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在依法相互制约的同时密切配合,督促、推动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六)组织、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七)组织推动政法战线的调查研究工作,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探索政法工作改革,通过改革进一步加强政法工作;(八)研究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措施,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考察、管理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九)指导下级政法委员会的工作;(十)办理党委和上级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案件协调主要是个案协调,被认为是政法委员会个案监督的形式,由此党的执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故而案件协调有时亦称为案件督察协调。 在管理政法队伍方面,中央政法委提出“四条禁令”即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吃喝、送钱物;绝对禁止对告诉求助群众采纳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中共s县委政法委员会:《加强基础建设 注重标本兼治 努力开创基层执法监督工作的新局面》 又可参见,侯猛:《中国政法治理方式的制度变迁-以政法委员会为研究中心》,载《燕京法学论丛》第1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有关司法场域的分析可参见,布迪厄:《法律的力量—迈向司法场域的社会学》,载《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有的时候,重大案件往往由各政法部门直接向党委汇报。 这种协调的政治处理方式其实也并没有严格的和既定的程序。与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相比,协调制度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程序可以遵循,各地的做法差异很大。而且事实上,在很大程度上也没有一个严格的程序可以遵循。就算有个规定可以遵循,但实际上也并没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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