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员会最可以操作的权力也许是执法监督权。执法监督权其实涵盖了案件协调权。不过,现在把政法委员会原来具有政治意味的“管理”(公检法)活动称之为“执法监督”,从语词上来说,是一种将政法委员会从政治化向法治化(制度化)的努力,试图表明政法委员会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监督各部门,保证他们独立办案。虽然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政法委的“监督”也许与原来的“管理”并无实际差别,甚至有可能用“监督”一词将政法委“干预司法”合法化。但是,我们仍然不应忽视“监督”这一语词的力量,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一系列哪怕是具有负面作用的制度建构。就法律监督而言,一般包括政府自身监督、人大监督、舆论监督等,各自都是相对独立的。但是我在县里的调查却是另一种情形:该县县委成立了执法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试图通过党的监督的形式将这些监督统一起来。具体的做法是由县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任组长,成员来自县委政法委、人大法工委、政府法制局、政协法制委、纪检委、组织部、宣传部、报社、电视台、公检法司等部门,下设办公室在政法委案件督察协调科。其声称这样在全县就可以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政法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9]这种做法本身的合法性及其效果我并不打算做论证,我的列举只是说明,基层政法委员会除了自己行使执法监督权(公检法三家案件协调权)之外,还对其他执法监督如人大监督、舆论监督等起到所谓的“协调”的作用。政法委员会不仅协调监督诸多部门而且协调事务的范围也很广。政法委员会涉及的范围不仅包括刑事司法,有时甚至还涉及民事司法、行政执法,参与行政纠纷的协调。不过,与刑事案件协调相比要少很多。
三、权力博弈过程中的基层政法委员会
一个制度本身的实力越强,其影响力越大。如果我们要研究政法委员会制度如何影响其他政治法律制度,一定要分析和考察这一制度本身的情况以及与其他制度如何相互联系的情况。政法委员会的权力实际上是通过与其他各种权力的博弈过程中得到实现的。[10]在调查中,我听到了这样一句关于政法委员会现状的“口头禅”:“无权、无钱、储存老干部”:
“无权”的另一种解释是,在权力博弈中政法委员会的权力处在劣势。在公安、检察、法院、政法委四家关系中,由于公安部门实力最强,而法院和检察院的地位又比政法委在行政级别上的地位高(一般说来,政法委书记的地位比法院、检察院长要高一些,但是政法委书记并不能代表政法委员会这个机构的级别,就机构本身来讲,政法委又要比法院、检察院的制度地位要低),再加之现在强调独立办案,政法委员会的协调功能并没有足够的权威。那么,权力博弈到底是怎样的过程呢?一般说来,一项权力只有通过同其他权力的实际对比过程中才能得到确认;而且一项权力如果强有力,与其他各种权力的较量,往往一次就可以完全实现;反之,如果权力弱化,则需要通过多次博弈才能实现对其他权力的说服和控制,甚至还不一定实现其预期的效果。在政法委员会召开一般性的专门案件会议的过程中,有些情况下,按照正常程序应当是公检法三家负责人集中开会。但是,如果是要求公安局长来参加,但公安局长往往是不来的,因而替代的办法是请副局长来,后来副局长不来,股长来也行,最后干脆是谁接电话谁来。由于公检法三家来开会的时间前后不一致(拖拖拉拉),因而最后的结果是“来一个说一个”。这样,以政法委员会为相对主导的“一对三”的权力对比关系的司法场域完全被解构了。[11]原来具有一定垄断性质的政法委员会主导的司法场域变成了三个单独的政法委员会“一对一”权力关系的司法场域。“一对三”的司法场域的设计有助于政法委员会权威的树立,而分解之后实际上导致权力关系的倒置:政法委员会权力由主动而转换为被动的角色,协调关系变成了类似于“请求”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