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在立法体系上,基于破坏在物权与债权区分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财产权固有结构的不必要性,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产权不妨以特别法加以规定,但是,在思想观念上,无形产权应当作为与物权法(有形财产权法)相并列的制度,与债权法两相对应。同时,物权法的知识和规范在无形产权法研究和立法中的运用,应当成为当代财产法研究的重要课题。
【注释】 该法典第529条规定:“以请求偿还到期款项或动产为目的的债权及素权,金融、商业及工业公司的福分或持份,即使隶属于此等公司的企业所有的不动产,按法律规定均为动产。此种股份或持份,在公司存在期间,对每一股东均视为动产。”按这一规定,债权及股权均被视为动产即无形财产。
法文中,“propriétés”一词原意为“所有权”,“incorcorelles”一词为“无形的、无体的”。所以,“propriétés incorcorelles”如果直译,也可译为“无形财产之所有权”。但无形财产之所有权非为真正的所有权,故其“propriété”在使用时被打上引号。
Flour et Aubert,Les obligations,l’acte juridique,A.Colin,8e éd,1991,no.4.
参见拙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5页。
M.A.Hermitte:《非法律技术中的‘软’概念的意义:知识产权的典型》,A.p.d.,1985,331et s.
Malaurie et Aynès,Les biens,p.59 et 72.
Karl Larenz,Allgemeiner Teil des Deutschen Bürgerlichen Renchts,7.Auflage,Verlag C.H.Beck,1989,Seite 296-297,转引自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页。
日本《大审院民事判例集》16-1014,参见四宫和夫:《日本民法总则》,唐晖等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95年8月,第127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81-83页
在《德国民法典》上,取得时效主要适用于动产,不动产的适用仅限于该法典第900条规定的“登记取得时效“一种情形(“未取得土地所有权而于土地登记簿为所有人,其登记经过30年,且于其期间内就土地为自主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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