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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入户抢劫的思考

对入户抢劫的思考


朱亚峰


【关键词】入户抢劫 在户抢劫 严格区分
【全文】
  对入户抢劫的思考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因其在犯罪时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不仅侵占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对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侵害;在客观方面当场使用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往往造成严重的后果;社会危害性极大,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199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刑法》作出修订,其中针对“抢劫罪”增加规定了八种加重处罚的情形,“入户抢劫”便是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之一。由于修订后的《刑法》对“入户抢劫”的规定语焉不详,司法实践中对什么样的情形才能被认定为“入户抢劫”莫衷一是,引发了诸多争议。
  请看案例:甲乙两小孩互殴,甲小孩被伤,后甲父吴某进入乙家要求赔偿,乙父母拒绝赔偿,吴某和乙父母争吵不下,吴某一气之下,当场抓起菜刀威胁乙父,并使用暴力抢走乙母项上的白金钻石项链。此案中吴某的行为怎么认定?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此案中吴某的行为显然是在户内实施的,应当适用《刑法》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案中吴某的行为虽在户内实施的 ,但其进入受害人家中是合法进入的,抢劫故意是和乙父母争吵中临时产生的,属于一般抢劫中的“在户抢劫”,不能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入户抢劫”。
  在办案实践中,怀抢劫故意而进入户内实施抢劫,以及在户内进行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时,为抗拒抓捕等原因而使用了暴力的转化型抢劫,此二种情况都被认定为“入户抢劫”已成定例,但对合法入户后临时起意所进行的“抢劫”(本文姑称之为“在户抢劫”)又应如何定性仍未有统一的认定标准。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了“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笔者认为,从《解释》中规定“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的入户目的来看,最高法对“入户抢劫”的理解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观上先有抢劫之故意,后有进入户内抢劫之行为,或者在户内实行了转化型的抢劫行为”,而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的“在户抢劫”行为(如前述案例中吴某的行为)排除在“入户抢劫”之外。《解释》明确了“入户抢劫”的认定标准,具有了实际操作的可行性。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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