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

  
  二、“人格权”:民事权利抑或宪法上的权利?
  作为自然人一般法律地位的人格,具有极其丰富的内涵,其蕴含的基本价值(平等、自由、安全与人的尊严)成为近现代人权观念的核心内容。[19]人格由“被认识的人之为人的那些属性或性质,例如生命、健康、身体、名誉等”构成,[20]当法律确认或者赋予自然人的人格时,此种地位以及构成此种地位的全部要素即获得法律保障力,人格权即由此产生。“术语意义上的人格权,换言之,被理解成人作为人的自由实现的人格权,是19世纪的成果,最早产生于德国”。[21]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招致抨击的一个共同要害,在其缺乏对“人”的关怀,而人格权或者具体人格权确认规则(而非保护规则)的阙如,则是其重要标志。同样的抨击也完全可以适用于《瑞士民法典》。虽然这部法典被誉为“二十世纪大陆法里程碑”,对人格权的保护最完备,但其仍仿法国民法,未对人格权作出分解式的、具体的或者说是正面的规定。由此,“忽略”对人格权的规定,实际上被很多人认为是传统民法的共同特征。
  但上述具有代表性的民法典尤其是着力张扬人文主义精神的《法国民法典》,为什么在人格权问题上态度如此暧昧和保守?
  对此,有学者依据充分的资料进行了有力的辩解,指出:《法国民法典》并非忽略自然人人格保护,而只是否定从法定权利的角度规定人格权而已。在个人主义激增的十九世纪的法国人看来,人格与生俱来,先于法律,不能作为法律或然规定的权利而存在,而是作为法律中当然的权利而存在。因此,人格权是为法国《人权宣言》明确彰示的一种自然权利,无须在民法典中规定。而《法国民法典》在规定“法国人均享有民事权利”的同时,规定“任何行为使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损害发生的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第1382条),将法定权利以及法定权利以外的受法律保护的一切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囊括于侵权损害赔偿之中,其表明,法国民法虽非以权利的观念看待人格,但从更高的自然地位看待人格,其虽不在法定权利意义上规定人格权,但比保护法定权利还更高地维护人格。[22]
  上述分析说明,至少在《法国民法典》编撰时代,人格权是被作为一种“天赋权利”(自然权利)而非一种法定权利,更非一种法定私权(民事权利)而存在。这一结论,同样可以用来解释该部法典中不曾出现“人格”以及“人格权”用语的根本原因。
  《德国民法典》承继了罗马法的传统,[23]奉行权利法定,成为人格权法定和具体化体例的典型代表。如前所述,“人格权”(Personelichkeitsrechte)概念由德国民法创造并使用。但德国民法虽然“从法律技术上将人格分割成一个个要素,择其主要者予以维护”,[24]却并没有正面采取例举方式规定具体人格权之类型,而是“倒过来”在损害赔偿制度中具体规定得受救济的受侵害的某些人格要素即所谓具体人格权类型(生命、身体、健康、自由、信用、妇女贞操等)。上述现象表明,《德国民法典》编撰者并未将“人格权”真正视为民事权利类型之一种,否则,在存在充分的抽象材料(人格要素的具体分解)的条件下,具有“抽象化偏好”的德国人没有理由不去建构其内容如此丰富的“人格权”的权利体系。依笔者所见,德国民法之所以回避对人格权作出赋权性规范而仅作出保护性规范,原因便在于人格权是一种应当由基本法(宪法)直接规定的权利,民法可以“分解”这种权利并加以具体保护,但民法不是“创设”这种权利的上帝。
  前述结论同样适用于《瑞士民法典》。尽管该法典因在其第28条第1项规定“任何人在其人格受到不法侵害时,可诉请排除侵害”而备受赞赏,但与法国民法一样,瑞士民法将人格视为统一不可分,并且,其以损害赔偿加以法律保护的“人格”不仅包括权利能力,还包括行为能力和自由。[25]
  总之,早期各国民法典未对人格及人格权做出正面的赋权性规定而仅仅做出概括的或者具体的保护性规定,并非缘于其对人格保护的“忽略”,故对其“重物轻人”的指控[26]是不能成立的。恰恰相反,在这些民法典的编撰者看来,自然人人格的普遍确认,是整个近代法律制度的基础和起点,而人格权,或者为一种自然权利,或者为一种法定权利,其根本不是来源于民法的授予,人格权的地位高于民事权利,民法的任务仅在于用产生损害赔偿之债权的方式对之予以私法领域的法律保护。
  人格权的此种性质和地位,也为人格权在现代社会的发展所证明。
  应当指出,早期民法对人格权所采取的颇有些“敬而远之”的态度,固然与立法者限制私法规范向宪法领域扩张以至弱化人的根本权利所持谨慎有关,但也是因为人格权在私法领域保护需求之不足所致(众所周知,世界范围内“人权运动”所引发的人的“人格地位”的强力提升,发生于二战以后)。在当代社会,人格权优先地位逐步确立,[27]人格权及其保护范围急剧扩张,以至于发生了“人格性正在向财产夺回桂冠”的趋势。[28]有关资料表明,人格权现代发展的主要标志是:1.人格权的保护在私法领域中的扩张,具体表现为各国在其民法典中大量增加人格保护条款[29]。2.一般人格权的创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