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公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郭有评
【关键词】民事行政检察 民事公诉
【全文】
民事、行政公诉:
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郭有评
据国家有关部门披露,近几年国有资产以年均5%的速度流失。进入90年代后,每年流失至少1000亿元,日均流失近3亿元①。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调查的一个案件中,一笔价值1亿元的国有资产,竟被以300万元转让给私有企业②。国有资产流失的事实让人触目惊心。环境污染更象恶魔一样,吞噬着人类自身生存的空间,不仅局部地区的公害和污染事件屡屡发生,而且造成了诸如酸雨、沙尘暴、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水土流失、土壤沙化、资源枯竭、物种灭绝等一系列环境、生态问题。再看看人们已渐渐麻木的某些政府行为: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三乱”现象屡禁不止,农民负担不堪辱重、苦不堪言……
近年来,类似上述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政府违法行政等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频频发生。可这类案件却因没有适格的诉讼主体,或有关主体无力起诉、起诉不力,甚至不敢起诉、不愿起诉,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干预和保护。于是,法学界和实务部门呼吁:我国应当尽快建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社会公益提起民事、行政诉讼,通过人民法院判决相关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首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有理论上的可行性和现实上的必要性。自检察制度产生以来,检察机关就以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代表的面目出现。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同破坏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说,在我国所有的国家机关中,检察机关是最合适的代表国家和社会公益的诉讼主体。从现实生活上看,在当事人双方进行无争议的恶意串通、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民事行为、行政行为时,有进行国家干预的必要;在非法转让、租赁国有资产,损害国家利益,行政机关怠于行使行政管理权或无法行使民事起诉权时,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保护国家利益的必要性显而易见;在涉及环境污染、垄断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行为时,个体诉讼的困难以及缺乏诉讼效益的驱动也使得检察机关的起诉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