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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的资格与条件

  书人沈昌文先生在深情地回忆早年泡资料室、跑书库现场翻阅的畅快的同时,也委婉地提到了在国图查找借阅图书时的费时费力。5这不禁使人想起了爱德华·贝拉米对19世纪公共图书馆那种令人难以容忍的、有意挫伤一般人读书兴趣的管理制度的批评:书籍被收藏起来不让人接近,生怕遗失。如果借书,就得费很多时间并忍受官样文章的麻烦。6一百多年前,在《回顾——公元2000—1887年》一书中,这个美国人曾假借那位来到“未来”的主人公之口,天真地盛赞了20世纪的公共图书馆中的“可喜的自由风气”。然而,我们注定让他失望了。有消息说英国共有5000多家公共图书馆,藏书1.28亿册,一年中共借出了4.8亿册次。7笔者很想知道那里是否也有类似我们国图这样的借阅规则。
  
  
  
  
【注释】  1 据说该库的藏书较第一外借库要少,不过笔者在用国图的计算机数据库检索图书目录时也发现,一些第二外借库有的图书第一外借库中却没有。
   
2 见《论语·卫灵公》。
   
3 虽然在历史上曾有过所谓“内部发行”的图书专门供一定级别(如所谓“县团级”、“地师级”、“省军级”)的干部“批判”使用的先例。参见朱学勤:“‘娘希匹’和‘省军级’——‘文革’读书记”,载《书斋里的革命:朱学勤文选》,长春出版社1999年版,第58-63页。
   
4 类似的通过单位的社会控制的情形还有很多,最典型的一个例子就是结婚登记。虽然《婚姻法》仅仅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第8条),但1994年国务院制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则要求当事人在结婚或离婚时必须提交“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第914条)。民政部、外交部《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1997)第7811条以及民政部《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8)第348条也都有相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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