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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票经营权、普通邮票专营权与邮票打折销售——邮票销售点被罚引发的思考

  二、销售点受处罚的原因
    (一)销售不合法(非法)的邮票
 上述报道的标题中说这些销售点公开卖“废邮票”,开头部分又强调他们所经营的是“假邮票”。但在后文中却又几次变换说法,先是说经营的是“一些不能流通的邮票”,并举了前几年就已“销毁”了的5分邮票为例,后又说这11家是“非法销售邮票的摊点”。读后让人颇为疑惑,弄不清这11个销售点究竟是否因为所销售的邮票不合法,以及是何种不合法(“废邮票”?“假邮票”?抑或“已经被销毁的邮票”)而被处罚。报道者好像将废邮票、假邮票、不能流通的邮票与已经被销毁的邮票视为同一概念来使用的,或许这也反映了执法者的认识。但是严格来讲,它们是不同的,因此要回答要销售点为何受处罚的问题,首先应当对上述概念进行区分。
 所谓“假邮票”应指非由国家邮政部门印制发行的貌似邮票的,实则不能作为邮资凭证的印刷品,比如所谓“花纸头”6。既然是假的,就从来都没真过,也永远不会变成真的。相反,由国家发行的邮票却无论如何也不会变成假的。
 至于所谓“废邮票”的提法,并未见于我国法律法规之中。而且什么邮票算得上是“废”邮票,也不得其详。如果是信销票或盖销票7的话,其固然不能再作为邮资凭证而使用,但在集邮者眼里,未必就是废物,可能还是宝贝。比如原邮电部于1996年9月15日发布的《关于部分销毁及盖销1992、1993、1994年纪特邮票的通知》,其中就指出,“为培养集邮后备队伍,盖销部邮票印制局库存1994-10《昭君出塞》邮票150万套(含小型张),1994-19《长江三峡》邮票200万套(含小型张),并将此盖销票分配给各省及中国集邮总公司向青少年集邮者销售。”由此看来,即使是已经盖销的邮票也是可以销售的,并不存在所谓信销票或盖销邮票即为“废邮票” 的问题。
  而“不能流通的邮票”首先应承认其是邮票,只是由于法律的限制,而成为了禁止流通物。比如,原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于1989年2月1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邮票和集邮品的联合通知》第2条第2款就规定,“核准经营邮票和集邮品的个体工商户,不准经营内容反动……的邮票和集邮品;不准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邮票和集邮品。”这里所说的内容反动的邮票,就属于不能流通的邮票。
  至于“不得作为邮资凭证使用的邮票”,按照我国《邮政法》第19条的规定,是指经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公告已经停止使用的8;盖销或者划销的;污染、残缺或者褪色、变色,难以辨认的邮票,以及从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上剪下的邮票图案。前二项尽管不能作为邮资凭证而使用,但并不妨碍其作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因此,经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公告已经停止使用的邮票虽“不得作为邮资凭证使用的邮票”,但并不属于“不能流通的邮票”,更不是什么“假邮票”或“废邮票”。比如,1989年原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邮票和集邮品的联合通知》第2条规定,“核准经营邮票和集邮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经营下列邮票和集邮品的收购、出售、委托寄售业务:(一)新中国邮票……”。原邮电部1995年颁布的《个人经营集邮票品管理办法》第8条也规定,“经核准经营集邮票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下列邮票和集邮品的收购、出售、委托寄售业务:(一)1949年10月1日以后发行的除普通邮票以外的其他邮票……”。都没有将经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公告已经停止使用的邮票划入“不能流通的邮票”之列。
  对寄信人来说,邮票是可以作为邮资凭证来使用的金额证券,同时(无论是否经戳销)它又是集邮者搜集的对象,一种可以在市场上交换、买卖的商品。因此依照常识,销售者要想赢利,就不能无视邮票的这种二重性去卖没有人买的邮票。因此其所经销的邮票至少必占其一。反之,若销售者经销的所谓“邮票”既不能作为邮资凭证使用,也没有收藏价值,如“花纸头”之类,或者尽是些污染、残缺、褪色、变色,难以辨认的邮票,则市场自然会将其淘汰,也不用邮政、工商部门去处罚了。由此可以认为,销售点不是因为销售假邮票或不得作为邮资凭证使用的邮票而被处罚的。而信销票、邮政机关直接盖销或划销的邮票其市场需求量很小,从该报道的后文来看,被查没的邮票数量较大,动辄上千枚,显然不属此类。另外,这些邮票的面值基本都与我国现行邮资体系相协调,并且从随报道同时刊出的图片来看,被罚没的邮票多是成版的,再结合其数量、销售地点,基本可以认为,销售点所销售的邮票与因内容反动而不能流通的邮票亦无关联。
  此外,报道中还提到所谓“5分邮票早在前几年就已销毁”的事。据查,原邮电部于1996年颁布的《关于销毁部分普通邮票和纪特零枚邮票的通知》指出,“鉴于目前部邮票印制局及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局库存通信票中有较大数量已不适应现行邮政资费使用的普通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以及超过邮政窗口销售期的纪、特零枚邮票,为落实原邮电部1995年《关于印发<通信用邮资票品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加强通信用邮资票品管理工作,缓解各级通信票库存紧张状况,部决定对上述邮资票品进行销毁处理。”按照《通知》要求“对各省库存的,已不适应现行邮政资费使用的1分、1分半、2分、3分、4分普通邮票全部销毁。对邮票印制局票库中1分普通邮票销毁1692万枚。个别省如因包裹单贴票需用1分邮票,可向部邮政总局请领。”“对不常用面值,即5分、8分、15分、25分、30分、40分、80分、90分、110分、130分、160分普通邮票各省留存两年使用量(以1995年用量作为参考)后,其余部分全部销毁。”“对各省局及邮票印制局票库中1994年以前发行的纪特零枚邮票全部销毁。”从中可以看出,在进行销毁的同时,有关部门对一些邮票仍进行了留存,比如邮票印制局票库除了销毁1692万枚1分普通邮票以外,还有所保留,以备个别省如因包裹单贴票需用时,部邮政总局可以配发;又如对不常用面值的普通邮票,各省是在留存了两年使用量以后才进行销毁的。报道中所说的已被销毁的5分邮票大概就是指此类而言的。至于1994年以前发行的纪特邮票,则只是销毁零枚散票。这就意味着,在邮政部门为节省库容而有计划地销毁邮票的同时,未被销毁的邮票仍可以从邮政部门流出。9而且邮政部门销毁的只是其库存的邮票,不可能销毁公众已经拥有的邮票。因此邮票所有者是有权出售或继续使用手中的这类邮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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