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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治理方式的制度变迁——以政法委员会为研究中心

   

   
细心的读者不难发现,此时的政法委员会是属于国家机关的正式机构,而后来的政法委员会则发展为党的职能部门。作为国家机关的政法委员会什幺时候撤销的,无从考证,但是大体上是五十年代末或者是六十年代初期左右。而在六十年代初期,党中央成立了中央政法工作领导小组,这一小组在文革时发挥的作用最大,并且延续到八十年代初期党中央成立了政法委员会为止。政法委员会继承了中央政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成为党内的正式机构。应当说,政法委员会的性质从国家机关演化为党的专门机构反映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党接受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关于专政工具的学说,试图强化执政党对政法工作的直接领导。但是其局限也许在于与原来作为国家机构相比,在党内设立政法委员会协调公检法事务是一种党政不分的表现。
   

   
董必武:《关于改革司法机关及政法干部补充、训练诸问题》(一九五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载《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以下如无特别说明,董必武的文章均出自此文集。
   

   
董必武:《目前中国的法律工作概况》(一九五五年九月八日)。
   

   
从历史可以看到,现在有关警检一体化的争论实际上曾经运作过,在一定意义上讲不是学者争论的结果,而是社会生活变迁的结果。
   

   
以彭真在政务院第八十四次政务会议上的报告为例,《关于政法工作的情况和目前的任务》(一九五一年五月十一日)中谈到一九五一年的工作任务是:一、加强政权建设;二、继续镇压反革命活动;三、准备完成土地革命···
   

   
董必武:《关于<一九五四年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的说明》(一九五四年一月十四日)。
   

   
“处理战犯条例,政委(政法委员会)已经组成了一个十七人的委员会,以彭泽民副主任为主任,着手起草”,引文同注21。
   

   
严打主要打击严重危害治安的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
   

   
现在政法委员会的职能的设置基本上仍旧是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成立政法委员会的通知》(中发5号文件)的规定,即联系、指导政法格部门的工作;协助党委和组织部门考察、管理干部;组织和开展政策、法律和理论的研究工作;组织党内联合办公,妥善处理重大疑难案件;组织和推动各方面落实“综合治理”的措施。
   

   
钱穆:《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5页。
   

   
董必武:《关于改革司法机关及政法干部补充、训练诸问题》(一九五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一九八二年一月十三日)中,就强调政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公安更是要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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