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政法委员会制度理解为非正式的制度,意在说明它是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之外发挥作用的制度。当然从党的制度框架来看,我们仍然可以称之为是一种正式的制度。
在考察这一制度之前,还必须注意“政法”这一词的含义。“政法机关(政法系统)”是中国特定历史时期所产生的概念。与西方法治的司法、行政、立法功能分立不同,中国有专门的政法系统,不仅将立法工作,而且将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社会事务(救灾救济等)工作作为一个管理系统。而在这个组织系统的最高层就是中央政法工作领导小组。政法系统具有强烈的政治服务的倾向,即是遵循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其根本任务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郭道晖:《实行司法独立与遏制司法腐败》,载《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崔敏:《论司法权力的合理配置》,载《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6 原话援引自钱穆:《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5页。
钱穆:《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5页。
隐性司法制度这一概念的使用受到北京大学茅海建教授在讲授《中国近代政治制度史》之“清代司法制度”时的启发。但是本文认为政法委员会制度是一种隐性司法制度,主要是基于政法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夺了司法权的行使,虽然不是一种正式的司法制度,实际上发挥着司法制度的功能。
D.布迪 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28页。又见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24页起。
D.布迪 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2页。
以陕甘宁边区为例,虽然当时也建立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但是党的政策仍然成为实际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依据,如1940年9月,中共中央社会部要求不能无证据无法律地乱捕乱杀···。参见杨一凡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754页。
《江华司法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146页。
此外,作为党委领导司法工作的方式还有请示汇报制度,即是司法机关负责同志直接向党委反映情况,不必经过政法委员会。
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译者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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