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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治理方式的制度变迁——以政法委员会为研究中心

  就整个制度的变迁来看,政治化一直是政法委员会的主要特点。虽然从形式上实现了从政治治理模式向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变,其相关职能慢慢分化出去,由专门机关负责,即作为政治治理模式的镇压反革命不再是政法工作的中心,取而代之的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涵盖了“严打”)成了政法委员会的重要职能。但是实质上其政治导向的意味并没有变化。有关协调公检法的案件亦主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政权的大局出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使得政法委员会的协调功能从原来仅限于政法部门扩大到政府的各个部门包括居民小区和群众,但由于所协调部门的增加以及各部门性质的差异,协调的程度其实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前的那种公检法类似“干预”型的协调被现在仅仅是“招呼”或“召集”型的协调所代替。
  重要的是,从发展趋势来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始成为政法委员会主要的具体工作。政法委员会的存在的理由首先是基于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需要,而判断其职能发挥的标准将主要是基于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能力。如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存在很大问题的话,那么政法委员会的协调能力包括存在理由都有可能受到质疑。然而问题就出在这里:“从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国家起源和性质的论述可知,国家的主要职能是提供安全、正义、法律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的秩序。居民以向国家缴纳的税收,换取国家提供的上述服务。由于国家这种统一暴力职能(这种暴力职能的发挥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即公检法实行——笔者注)的形式是效率最高的,所以,也不会有其它暴力机构企图代替国家职能。因为以其它任何形式替代国家行使维护治安得职能,都是社会资源的浪费”。[30]因此发动整个社会的各种力量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一定时期内可能会有一定的效果,但从长期来看,由于不利于劳动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因此必定会造成整个社会资源的浪费,反而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既然国家行使暴力是最有效率的,那么解决治安问题的办法就应当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进行,通过充实国家专门机关的力量来维持社会治安。在一定意义上,不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并不表明社会力量不参与治安情况。事实上,每一个法治健全的社会,人们对专门国家机关治理能力越是信任,社会参与能力越高;反之,越是强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往往表明了国家专门机关治理能力的下降[31]。因此,社会治安如何治理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了政法委员会发展的走向,也成为中国政法治理方式的重要内容。[32]
  
  
  
  
  
【注释】  * 本文的初稿曾得到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吴昊、博士生张翔和黄勇三位同学仔细的评阅,提出了不少批评和建议,许多意见在我的修改过程中多有反映,特此致谢。当然,文章所出现的所有问题由作者本人负责。
   

   
第一次司法改革是指一九五二年司法部门在“三反”“五反”运动胜利的基础上开展的批判旧法观点、旧司法作风和改革司法机关的运动。其目的是划清新旧法制的界限,并从政治上、组织上、思想作风上整顿各级人民司法机关;在全国范围内系统地逐步建立和健全人民司法制度;肃清旧法观点在法律教育工作中的影响,改革大学的法学课程,使之能适应培养新中国政法干部的迫切需要。
   

   
中国政法治理方式的特点是共产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具体制度方面除了政法委员会制度之外,还包括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度以及中共中央曾经临时成立的宪法修改委员会或宪法修改小组,进而由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修宪建议的制度,等等。本文主要谈政法委员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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