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看到政法委员会在长期的演变过程中,民政事务和立法事务开始从政法委员会的协调事务中分离。协调公检法不仅成为它的核心事务而且是惟一的具体事务,而这一职能也发生了较大的转换。在中央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一定程度上镇压反革命不再成为政法工作的重点。而在七十年代末期,由于知青和农民大量进城,就业成了大问题,因而在大城市社会治安严重恶化,而在经济领域中亦出现大量的经济犯罪案件。因此这一时期,政法委员会主要协调的事务就是严打[23]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这种协调功能将严打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起来。这一职能一直延续至今,亦成为政法委员会得以发挥作用的主要理由。[24]
三、法治建构背景下政法委员会的定位与走向
任何一制度,亦绝不能历久而不变。任何一项制度,决不是孤立存在的。各项制度之间,必然是互相配合,形成一整套。制度虽像勒定为成文,其实还是跟着人事随时有变动。[25]在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政法委员会制度发生了很多的流变。它的存在正是建立在对公安制度、检察和法院制度协调的基础之上的。为了保证中国宏观上政治任务的完成,而这种政治任务需要专门的部门协调完成,由此建立政法委员会制度来协调公检法制度,使得整个司法制度带有强烈的政治化色彩。这一点与西方司法制度有所不同,司法更强调个案研究和纠纷的解决,其司法能动主义的色彩似乎不如中国浓重。另一点就是协调公检法除了政治意识形态的理由之外,还表明了中国司法分工专门化的不发达,正如我上文所分析指出的,司法分工的专门化实际上是与一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有着直接的关系,政法委员会作为协调政法机关的专门机构其变迁要受到这些决定因素的制约。
在当前社会转型和市场经济的时期,政法委员会的政法职能与运作功能发生了诸多变化。在某种意义上讲,政法委员会其所名义上的职能与其实际的运作表现差别很大。首先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机关并不限于政法委员会,政法委员会的地位并不高。虽然政法委员会作为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的是从宏观上统一领导政法工作的责任。但是在党的机构中,当前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角色凸现出来,反腐败斗争是政法工作的重要内容,而纪委在大案要案中扮演着极为关键的角色,亦在这些方面具体指导和协调公检法的工作,因此,政法委员会的权力有限。
更重要的是,现在的法律远远超出了“政法”之含义。整个社会开始强调法治,法律理念发生了变化。由于意识形态影响制度变迁,因此,法治意识形态的产生不可能不对政法委员会制度的变迁产生影响。法治意识形态的影响就是法律制度已不仅仅理解为巩固国家政权的需要,而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维护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文化权利的手段。过去政法委员会的协调公检法制度似乎更注重巩固国家政权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相对而言,并不是很注重对公民权利的强调,甚至平衡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政法委员会如何适应法治意识形态的要求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法律领域的扩张也显现出政法委员会对法律事务协调能力的不足。从应然角度来看,政法委员会对刑事、民事、行政,在建国以后相当长期,由于旧有的法律体系已经完全被废除,而且在经济生活领域实行了计划经济,民商事方面的法律并不发达,政法委员会协调事务多限于刑事领域。而在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过程中,政法委员会仍然多局限在刑事领域,与作为党领导政法法律工作的专门机构的要求不相符,在整个法律制度的建构和运作中,政法委员会的角色实际上被边缘化。
公检法运作的相对独立实际上导致政法委员会协调功能的弱化。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运行机制,相对来讲,公检法三机关较之以前,更加注重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的运用,建立了各自相对独立的运作体系。在这种情况下,政法委员会作为原有政法制度不完善下的辅助性制度,其意义理应发生变化,因此在学界提出废除政法委员会制度亦不足为奇。事实上,作为政法系统的长期领导人,董必武同志还专门谈到政法委员会的废除问题,他说:政法委员会本身,除了‘指导与联系’政法各部门外,就没有什么别的工作,在各部门的工作逐步建立与加强之后,政法委员会本身即将逐渐被否定。[26]因此,可以看到,政法委员会在成立之初其本身就已经包含了自我否定的因素。现在公检法三家角色的变化对政法委员会事实上己经产生了一些影响:首先是司法(法院)独立的强调。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公安的角色最为重要,[27]因而在相当多的地方政法委员会的书记都是由地方的公安厅长或局长兼任,这样的做法不利于政法委员会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协调机构来处理问题。而现在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又开始强调法院作为社会正义最后防线的重要作用,注重解决法院的地位以及在处理社会纠纷中的功能,法院在整个政法系统中的作用被凸现出来。如果法院是最后一道防线的话,那么政法委员会的所谓协调公检法的功能就没有必要了,法院在某种意义上代替了政法委员会的角色。另一个因素是法律职业化的逐渐形成。我们已经有了专门的
人民警察法、检察官、
法官法。政法委员会作为党的专门机构协调公检法,扮演什么角色,需要什么样的人来协调,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28]各个政法部门独立能力的增强,相应带来的是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各部门的控制力的减弱。[29]不仅政法各部门对重大问题可以直接向党委汇报,而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各部门的人事安排亦没有决定权。重要的是,政法委员会的人员较少,地位较低,加之财政拨款有限,因而对很多问题实际上是无力顾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