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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治理方式的制度变迁——以政法委员会为研究中心

  合署办公的本意是节省财力,虽然中央的本意并不认为合署不等于合并,但是由于以节省财力为根本指向,几家合署办公亦没有基本的程序可以遵循,因而在有的地方为了节省财力,增加效率出现合并现象亦不足为奇,因为在那个时候对司法专门化的强调基本上是多余的,重要的是迅速有效的镇压反革命。对效率的强调异乎寻常,“我们有些时候超乎正常,如在镇反工作中,有些地方在下面就是公安、法院、检察院共同成立办公室,公安主办,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法院出名判决,一个会议上就决定了。说明过去在运动中办案有些是很草率的”[18]此外还出现了撤销有关政法机关的现象,在合署办公过程中,在有的地方就将检察署裁撤了。事实上,当时中央也有个精神,就是凡属地方公安机关负责人兼当地检察长的,检察署可与公安机关合署办公。[19]在五十年代末,在中央司法部亦被取消。
  
  合署办公的核心是公检法三家,当时在司法工作中十分强调公安、检察、法院三部门,互相制约,互相配合,主要是基于发挥整体效力,共同向反革命分子和犯罪分子作斗争。虽然不敢肯定共产党的公检法三机关通力合作的传统始于合署办公时期。但是,合署办公可能在制度上强化了这一传统,公检法的紧密关系在制度上得到了肯定。而这一制度成为政法委员会得以保存到现在的一个重要理由。三家联合办案的传统延续到现在,但是在内容和程序上发生了变化,发展到现在可以归纳为三家相对独立办案,政法委员会组织协调。而政法委员会的协调功能亦发生弱化。当前“严打”期间在政法委员会内部设立严打办公室,形式上和原来的基本相同,但是在实质上发生了变化,三家不再是一个会议决定,而是接受布置的严打任务,分别行动,各自比较独立的运作,能够按照刑事法律来办事。至于严打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对各个政法部门的有关资料进行统计汇总(如发案率,督办刑事案件侦破数,严重刑事犯罪类别的统计等等),其目的一是向上级机关和同级领导同志汇报,以此作为决策的依据;另外就是向公众公布以求安定民心。协调功能的弱化来自于政法委员会自身对公检法三机关控制的减弱,主要是政法委员会已经一般不对具体的、通常的案件加以干涉,而且对政法部门的人事亦没有决定权。
  我们看到在合署办公中并没有将民政工作纳入进来。因为对政法工作还有一层理解,即狭义的政法工作是不包括民政事务的。政法工作的最重要任务被定义为开展敌我斗争。因而将民政排除合署办公之外,这实际上暗含了专业化划分的理由。民政事务更多的是处理社会事务,人民的生活和民主建设,而公安司法事务处理更多的是镇压反革命,敌我斗争的专政工具。简言之,前者是人民民主的需要,后者是人民专政的需要。从政法委员会协调各项事务的发展来看,民政事务在政法委员会协调工作中的地位从中心走向边缘。在合署之前,民政和公安司法事务同属政法工作,是政法委员会协调的同样重要的工作,都是为了完成政治任务的需要,因此就政法委员会本身来看,协调行政和司法事务的严格划分不是很重要。民政工作主要包括政权建设、优抚工作和救济工作,协调民政工作成为建国初期政法委员会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政权建设是建国初期非常重要的任务,在当时政法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中亦被列为首位。[20]原因很简单,当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尚未建立起来,因而也谈不上独立的运作,因而需要政法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召开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普选制。而以后的历史表明,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和完善之后,政法委员会这一方面的职能基本上已经被削弱。在八十年代以后,开始推行农村村民自治制度,政法委员会并未起到什么作用,在有的地方基层民主政权建设是由民政部门和组织部成立临时办公室帮助农村换届选举。而在优抚和救济方面,由于革命刚刚胜利,全国约有三千万烈属、军属,二百万复员转业军人,其中有六十余万残废军人,妥善地照顾和安置他们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而建国初期灾害频繁发生,亦导致政法委员会协调做好救灾工作。在公安工作方面,镇压反革命的斗争成为主要运动。相比之下,司法工作的重要性并不如民政和公安工作那么重要。在司法工作方面,司法部门开展了反对旧法观点和整顿各级人民司法机关的司法改革运动,清理了当时各级人民法院积压的大批案件,并改判了一些错判案件。
  政法工作虽然主要涉及到协调行政和司法两个方面的事务,实际上关于协调立法方面的工作也有所涉及。合署办公还包括当时负责立法工作的法制委员会。立法亦作为政法工作的重点。回顾历史我们看到当时亦比较强调立法为经济建设服务。在《一九五四年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文件中就将立法工作摆在前面。董必武解释认为“目前立法工作特别是保卫经济建设的立法工作,相应落后于客观需要,今后如果要按法制办事就必须着重搞立法工作”[21]当时立法工作主要是法制委员会在搞,并且要求与政法委员会各部门以及各有关业务部门合作解决。实际上,政法委员会不仅协调立法工作,在个别情况下本身亦主持过法律的起草。[22]文革之后,立法工作成为人大的重要任务,政法委员会基本上不再协调立法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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