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Albert v. United Airlines, Inc.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Ninth Circuit, 1991 U.S. App. Lexis 7922 (1991))一案。在该案中,原告在从被告的飞机悬梯上走下时跌落受伤;法庭认为该事件在没有过失的情况下通常也会发生,因而裁定不适用事实自证原则。
参见上注,Cox v. Northwest Airlines, Inc.一案。
Cox v. Northwest Airlines, Inc.一案即属于这种情形;见上注。
参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Sweeney v. Erving (228 U.S. 233, 240, 33 S.Ct. 416, 418, 57 L.Ed. 815, Ann.Cas.1914D, 905)(1913)一案中所表达的意见(事实自证意谓着事件的有关事实支持过失存在的推论,但不必然要求做出该推论... 在所有证据都已提交后,陪审团所须回答的问题是:原告所提供的证明是否处于优势 )。
有关司法认知的规定,可参见上注所引《联邦证据规则》第四编,尤其是第451条(f)款、第452条(g)款、(h)款,以及第453条、第454条等。
如果原、被告的专家对一事件在没有过失的情况下通常会否发生持有异议、相持不下,法庭通常会拒绝适用事实自证原则。参见Diehl v. Koffer, Court of Appeals of North Carolina, 140 N.C. App. 375; 536 S.E.2d 359 (2000)。
参见前引,《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卷第161-162页的评论及举例说明;比较George Foltis, Inc. v. City of New York, Court of Appeals of New York, 287 N.Y. 108, 38 N.E. 2d 455, 153 A.L.R. 1122 (1941)。
见上注-。
见上注。
参见前引,《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卷第161-162页的评论及举例说明。
见上注所做的说明。
参见前文所引对事实自证制度的另一表述,上注,第(3)项。
见前引,《美国侵权法重述》,第328A节。参见上文第一部分的有关讨论,尤其是注及其相关正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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