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种意义上,上文所提到的飞机因不明原因失踪的情形[31]与汽车爆胎的情形颇为相近,似乎也可被认作在不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同样可能发生的事件。但是,飞机失踪的情形至少比汽车爆胎的情形含有更多的人的因素(如地勤人员未能对飞机进行合理的检查、维修,飞机员在驾驶飞机时判断和/或操作失误等);在其他因素都相同的情况下,飞机因不明原因而失踪更有可能--在法官和/或陪审团看来--是由于某种过失的存在。在有其他相关证据(如表明当时天气和其他情况正常的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法官和/或陪审团似乎更倾向于作出这种认定。[32]
原告促使法官和/或陪审团作出这种认定的举证责任(见上文第一部分的相关讨论)是提出使法官和/或陪审团认为过失的存在比过失的不存在更有可能(more likely than not)的证据。如果存在过失的可能性等于甚或小于不存在过失的可能性,法庭必须指示陪审团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但是,原告无需结论性地排除过失之外的其他所有可能的解释(例如,在上文飞机失踪的案件中,飞机因天气或其他原因失事的可能性),以此来证明过失的存在--如同在刑事案件中一样--超出任何合理的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原告只需使法庭和/或陪审团相信,被告和/或其他人存在过失的可能性大于其他可能的解释(如上文所提到的飞机更可能是由于航空公司的过失--而不是天气或其他原因--而失事)。[33]
如上文第一部分所述,在正常人只能合理地做出一种特定结论的情况下,这一裁决可由法庭负责做出。在正常人可以合理地做出不同结论的情况下,法庭必须将该裁决交由陪审团负责处理,即使法庭本身可能并不会同意陪审团将会做出的结论。
对事件做出这种判断和裁决所根据的经验和常识通常是有关社区所共有的、普遍的。在这些情况下,只需法庭以司法认知(judicial notice)[34]的方式对此予以承认。在许多情况下,做出这种判断的根据也可由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提供,由陪审团最终进行裁定。例如,专家证言在越来越多的专业性较强、较复杂的过失侵权案件中成为判断一事件是否可适用事实自证原则的重要根据。在众多的关于医疗事故的案件中,单凭一社区所具有的外行人的经验和常识绝无可能对一医疗事故在没有过失的情况下通常会否发生做出判断;在这些情况下,提供足够有力的专家证言对原告来讲是事实自证原则能否适用的关键。[35]但是,在其他某些关于医疗事故的案件中(例如手术中所用的棉球被遗落、缝合在病人体内的情形),社区所具有的经验和常识显然足以使任何人做出必定有人存在过失这一结论;在这种情况下,无疑应适用事实自证原则。
四、事实自证的必要条件:事件非由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所造成
在侵权案件中适用事实自证原则的第二个必要条件是:该案件所涉及的事件非由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包括原告或某第三人的行为--所造成。这是因为,如要法官和/或陪审团在有关案件中裁定被告存在过失,原告不仅需要证明致其受伤的事件在没有过失的情况下通常不会发生(见上文第三部分的讨论),也必须同时排除由原告或任何第三人引起该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从而使该事件的发生原因指向被告和被告可能存在的过失行为。
排除由原告或任何第三人引起有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的通常做法是:证明被告对造成该事件的器具(instrumentality)或其所有的可能的原因具有完全的、独家的控制(exclusive control)。例如,假定原告的房产被一条地下供水管道漏出的水毁坏;如果该管道最初是由被告安装的,且被告一直对该管道的检查与维修拥有完全的、独家的控制,法庭和/或陪审团可据此裁定被告须对该事件的发生负责--因为原告和任何第三人未曾,甚或无法,对该管道进行控制。如果原告已通过专家证言证明,采用适当材料和以合理方式安装、检查与维修的地下供水管道在没有过失的情况下通常不会破裂,法庭和/或陪审团可以裁定该事件之所以发生,是由于被告存在的某种过失。[36]
证明被告的独家控制是在事实自证案件中裁定被告对事件负责的最常见方式。拜伦诉鲍多尔一案即采用这一方式;上文所引的其他几个案例[37]也多采用这一做法。但是,为使事实自证制度适用于某一案件,被告的这种独家控制并不是必需的。美国有许多法官和主要的侵权法学者将被告的这种独家控制列为事实自证的一个必要条件[38],这实际上是错误的或至少是不严谨的。事实上,在某些由被告与他人共同控制造成某一事件发生的器具或其可能的原因的情况下,被告仍有可能通过事实自证原则被判定承担责任。
例如,如果被告对包括原告在内的他人负有某种不可转让的义务,即使--在被告之外--还有某第三人甚或多位第三人控制造成损害的器具,法官和/或陪审团仍可适用事实自证制度,要求被告承担过失责任。[39]这种情形包括:某些将土地或房屋出租(例如土地拥有人将临近高速公路、对过往车辆或行人具有危险的土地租给他人看管、维护)的情形;一人对他人(如主人对他所邀请的客人,父母对子女,医生对护士)的行为有义务施行监督、控制的情形,等等。在第一种情形下,如果原告的汽车被从被告土地上无故滚落的石块撞坏,法官和/或陪审团可以根据事实自证原则认定被告存在过失--虽然被告已将其土地交由他人看管。在第二种情形下,如果被告的几位客人在开启被告的纱窗时不慎使其掉到楼下、砸伤原告,而原告无法直接证明被告和/或其客人的过失,法官和/或陪审团可同样应用事实自证裁定由被告承担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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