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银行法”的思考
李金泽
【关键词】人民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修改
【全文】
《
中国人民银行法》和《
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两
“银行法”)的修改草案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以下简称
“银监法”)在8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这意味着
“银行法”的修改稿即将送交立法机关审议通过。鉴于两
“银行法”的修改在国内受到了各界,尤其是金融界的高度关注,下面结合社会各界对修改的预期,对即将送审的两
“银行法”修改问题作一评析。
一、
“银行法”修改的焦点问题
本次两
“银行法”的修改广泛地征求了各界的意见。但是值得提出的是,两法的修改最直接的目标是调整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肯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金融监管地位。
现行的《
中国人民银行法》是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该法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职能和金融监管职能。为了适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接替金融监管职能的需要,有必要修改《
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从修改过程的讨论来看,《
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最主要反映在不再审批和监管金融机构的事项上。其次,人民银行法的修改也关注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职能的问题,突出央行在宏观调控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另外,结合中央银行货币管理职能的需要,还有必要在立法中保留个别金融监管职责,如清算和支付职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