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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干扰审判独立?

  地方法院出台这些文件的深层次动机,是地方政府因为通过行政权维护地区利益和行政目标的制度空间不够,开始产生出利用法院侵占统一司法权威的需求。这是一个极其危险的趋势。通常联邦制国家,既有行政上的联邦制,也有立法上的联邦制,但司法上却一定拥有统一的威权。尽管存在两套法院系统,但联邦的最高法院彻底垄断着对于法律的解释权和高于地方法院系统之上不容置喙的地位。这和行政与立法的复合分权原则有迥异之别。通过垄断司法的标准得以维护宪政和法律的一致性,是联邦制度分而不散的重要因素。之所以说一个联邦制国家仍然是一个统一的国家,根本特征就在于司法上的统一。用“形散神不散”的比喻,联邦制国家的“形散”是行政权和立法权的散,而“神”则是通过司法得以维护的统一的宪政和法治精神。
  因为地方政府在某种地方自治制度下日益拥有较大的行政权和立法权,如果它们在司法中同时又拥有对联邦法律(或除开地方法规的全国法律)的解释权,那么司法标准的统一性和司法公正就会大成问题。法治的基本要求即按照预先确定的一般性原则平等的约束社会成员和政府组织的行为,也就无法实现。但中国目前的问题是,行政权的联邦化无法获得认同,地方的利益伸张就往司法权渗透,造成司法标准的联邦化趋势。按常理这样下去国家在宪政框架上就彻底散了。只是因为中共政党威权高高在上,才敷衍着政治结构的统一。
  
  二、“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
  我们通常认为妨害司法独立的主要是行政机关的干扰,所以往往强调争取法院系统在业务和财政上的独立。然而司法独立的本质并不是法院作为一个机关的独立,而是审判权相对于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独立。审判与行政事务的最大区别,就是审判权的行使必须发生在一个由合议庭或独任法官主持的法庭上。司法独立的实质是一个个单独的法庭在行使审判权时独自并仅仅向法律负责。判断一种力量是否构成对审判独立的干扰,不是看力量来自哪里,而是看权力的性质。
  目前对司法权的干扰在少数情况下来自外部的党政机关,但在正常情况下则更多更普遍来自法院系统内部。来自以院长为首的法院内部及上级法院的行政权力。如果说备受争议的“审判委员会”体制和上级法院的个案批复,对审判构成的干扰在本质上仍带有司法权力的性质。那么上述各省高院频频出台的各种《意见》,其对法官的约束已完全属于一种行政性的强权。这构成对审判独立的一种不正当干扰,也构成对全国统一司法权威和司法标准的侵蚀。一旦法官在具体案件审判中除法律之外,还受到某种行政权力的支配,司法公正就失去了起码的制度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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