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干扰审判独立?
王怡
【关键词】审判独立,联邦化
【全文】
王怡
一、地方法院的“矫诏”和联邦化问题
6月中旬,山东省高级法院对外公布新制定的《关于为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服务的意见》,其中提出了罪与非罪的十条法律界限,要求全省法院系统参照执行。《意见》的主题是“旗帜鲜明地支持创业者,保护改革者”,比如下列几条:
对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支付的各种必要费用,只要没有中饱私囊,不作犯罪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生活或人际交往过程中不是基于权钱交易而接受礼品、纪念品的,不作犯罪处理;
对有突出贡献的干事创业者、企业家、科技骨干人员等,确实构成犯罪,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的,酌情从轻处罚。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判处缓刑或免刑,让其继续工作,戴罪立功;
这里面任何一条,都容易引出争议。在刘晓庆、杨斌、周正毅等富商涉罪案件的背景下,强调为创业者、改革者“保驾护航”,似乎是最近地方司法的一个新动向。如四川高院5月间也出台了类似的文件,《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司法工作要“以维护民营企业在与行政权力的纠纷中的平等地位,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政务环境为中心”。
我不准备评论司法机关颁布这些文件映出了什么倾向,但想指出这种倾向首先是行政性的政策倾向,而非一种司法进步的倾向。如四川高院的《意见》是直接针对该省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一种司法捧场。根据现行
宪法,只有最高法院才有对法律的司法解释权,也即拥有类似英美普通法法院的造法功能。地方法院无权对法律进行一般性解释。然而90年代中后期以来,以山东、北京、上海等省市为典型,各高级法院纷纷出台各种假冒伪劣的“司法解释文件”,如北京高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山东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等。这些《意见》对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进行了各种具体的、所谓结合本省司法经验和实际情况的解释,甚至是公然的修改。
地方法院既然没有任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它们发布的任何“文件”都仅仅是内部行政性质的,在任何意义上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在任何官方及民间的法律网站、媒体或政府网站上,民众一般也无法查询。用古代的概念来比附,各地法院颁布的这些内部文件只能称之为“矫诏”。这种“矫诏”与世贸组织对其成员国法律政策透明度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也和法治社会司法统一的要求南辕北辙。是一种地方司法系统内部的“隐性立法”。然而县官不如现管,这些内部行政性文件虽然不是法律,不应对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产生约束力。但事实上这些文件在各省司法系统内,对全体法官具有极强的约束和指导性,也随心所欲的决定着各省审判实践中不同的司法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