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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S疫情凸显中央集权制下中央与地方的冲突

  卫生部在4月8日颁布通知:“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中国的《传染病防治法》明确将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并规定卫生部可以决定后两类的新增传染病病种,国务院可以决定新增甲类传染病(目前只有鼠疫和霍乱两种)病种。但卫生部的这一通知只字不提“萨斯”传染病究竟属于哪一级传染病,只在涉及控制措施时说,“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第1款执行”,而这一条款的内容是,“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从卫生部的权限看,“萨斯”的定级是乙类传染病;但事实上“萨斯”的传染性远远超过艾滋病和肺炭疽,达到了甲类传染病标准。
  该《防治法》原有规定:经省一级政府决定,可对甲类传染病封锁疫区;经市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并可依法采取各种强制措施。但这次对“萨斯”疫情极端严重的地区如北京市,政府一直未正式宣布其为疫区。尽管很多省份都曾对某些地段采取了事实上的封锁措施,对“萨斯”病人和疑似病人之外的人群采取了强制性隔离,但因为国务院并未明确将“萨斯”列为甲类传染病,因此目前一切封锁措施和针对疑似病人及普通人群的强制隔离措施其实均属非法。
  目前绝大多数省份均颁布了防治条例或政府通告,大多数省份都对来自疫情严重省市的人进行强制性身体检查、健康情况登记,或对与病人有过较深接触的人实施强制性观察或隔离,少数省份甚至对来自严重疫情地区的人一刀切地强制隔离。长春市在5月2号发布的公告中采取的隔离措施最严格,隔离范围也扩大到极点:一切由外埠返长的市民及与其有过接触的人员,必须在家中强制隔离14天,一切4月18日之后抵长的外埠人员,必须在指定宾馆强制隔离14天。[19]
  这些极端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疫区和非疫区之间、地方和中央政府之间各自在行政目标和分殊利益上的冲突,使一些地区在恐慌中不得不以极端手段以求自保。出现这种状况,一方面是因为危机的急迫性,另一方面是地方政府感到,中央政府在“外部性”最强、最需要超越地区利益统一行使行政职能的时候,却出自自身利益和全局政治利益的考量而不愿宣布首都为疫区,不愿采取封锁和交通隔离等可能具有政治后果的措施来阻止疫情扩大到其它地区。在危机状态下,地方的各种大胆举措在中央集权体制下临时性地获得了一种被容忍的“政治正当性”,中央对这些举措也只好网开一面,视而不见。于是从疫情爆发以来,各地的一些措施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构成了对一般人群人身自由的大规模侵犯。假设疫情仍然无法控制,这种趋势必将加深,而地区之间的利益矛盾也将加深,一些地区或许会采取更极端的措施。
  在这一时刻,直接代表和维护各省平等利益的国会(全国人大)的缺席,给危机状态中的地方利益冲突打上了一个死结。全国人大的非常设机制使得国会无法在突发危机中通过立法对政府的公共行政选择构成制约,并充当地方利益冲突的调停人和裁判者。一年仅一次的国会全会制度使立法和复决机构在突发事件中完全不能发挥作用,而地方利益也缺乏一个可以申张利益、提出要求的谈判桌。这种国会缺席的困境在1989年的政治冲突中已经暴露过一次。在这种状态下,一场突发的危机无论如何深刻、利益矛盾如何激化,公众却只能寄望于中央政府和政党中枢象一个最高大法官,如同古代传说中的包公或者圣经中的弥赛亚那样,对危机处理作出恰如其分、较为公正中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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