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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宪政超验基础的私有财产权

作为宪政超验基础的私有财产权


王怡


【关键词】宪政,财产权,超验
【全文】
  
  王怡
  
  
  弗里德里希将“宪政”理解为一种建立在超验的正义观之上的政治[1]。而我们通常将宪政的内容理解为以宪法为标志、以限制政府权力为目的的一种政治体系,这是不完整的。因为宪政首先不是一套技术,而是一套价值。技术是权宜的,不能触及人心。一套缺乏价值支撑的技术体系即便能够对公共权力构成十分有效的制衡,这套技术体系也不能贸然称之为宪政。因为宪政的最终目的并非制衡公共权力,而是构建一种公共生活。或者说为一种群体的生活方式提供一种长期的合理性,即政治合法性(legality)。宪政主义认为制衡公共权力是构建一种良好公共生活的必须。制衡是第二位的和技术性的,为什么需要制衡?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才构成了宪政主义的基础。
  这个价值背景在西方文明中源远流长。在美国宪法中集中体现为洛克式的自然权利先于政府和宪法而存在的观念(“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独立宣言》)。美国宪法中前言中还提到作为宪法目的的“维护正义”(establish Justice)。但像“追求幸福的权利”和“正义”这样的词汇,如果不放在特定的价值传统中去,就是没有特定意义的。比如一个社会主义者、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甚至法西斯主义者,都可以在各自的价值传统中宣称自己的观点是“追求幸福”和“正义”的。所以在关于是否确定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原则的争论中,我试图论述两点,第一,在宪政主义的价值传统中,私有财产权的神圣性即财产权作为一种自然权利相对于公共权力的优先性,构成了“正义”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两个概念的重要内涵。也构成了宪政主义超验价值基础的重要内容。第二,财产权原则作为宪政的超验基础,如何根据社会的变迁在具体法治和无数个案中得到不断的诠释,以及社会成员如何可以直接诉诸于这个超验价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对具体法治中的法法律诠释提出质疑?这是我称之为“做加法和做减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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