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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辖区到社区:地权、社团和赋税

  第二、社团。社区和社团在英文中可用同一个词(community),无社团也就无社区可言。因为社团是发现、粘合和延伸社区共同利益的重要环节。因为共同利益可能是多方向的,比如除地权的基础外,还有宗教、种族、籍贯、性别、职业等社区内的利益相关群体。在公共事务的处理上,会形成一个分散化和自愿性的权力架构。一个成熟的城市社区可能拥有众多的社团力量,但如果不像房产小区那样拥有共同地权,便多半并无一个集中化的权力机构。反过来,如果在传统居委会体制下,缺乏共同地权的联系,但有一个集中化的权力机构而无任何多元社团力量的存在,那么无论这个机构是选举还是任命,都只能称为政府科层系统的翻版,并且事实上在私有产权制度下也成为一种合法性有问题的“公民的自治“。因为辖区内的公民必须通过选举强制性地让渡私人权利。这就与社区自治的概念相去甚远。作为一种公法意义上的选举这也是违宪的,因为《宪法》有政府分级的规定,最低一级政府是乡镇(城市的街道办事处),这就意味着在更小的区域内人民没有主权者,人民没有把私人权利让渡给一个统治者的强制性义务。所以“社区自治”的真实含义就是最低一级政府之下“无政府”。只有社团,没有政府,从这个意义上就能理解为什么“社团”和“社区”是同一个词。
  北京九道湾社区的《自治章程》中公开提出“鼓励社区中介组织的发展”,这才是社区自治的真正方向。尽管这个章程同时又强调要“强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区其他组织的协调功能”。
  第三,赋税。九道湾《自治章程》中有关于社区财务制度的内容,并规定社区代表会议有权审查居委会的财务报告。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居委会的钱从哪里来?如果社区自治是一种公法内的自治,就会产生赋税问题。一个居民住在自己的房子里,给政府缴了一切该交的税。除了政府,他上面就不应有任何另外的统治者。居委会就算是经过社区居民选举产生,居委会(包括九道湾实行的社区代表会)在涉及这位居民私人利益的一切社区事务上,除非当事人本人同意,否则也并没有合法的权力。除非本人同意,这位居民的私法利益也绝不可能被代表,选举不能带来这种“代表”的合法性。因为居委会对这位居民而言,其公法身份也就是另一个个人(社团)而已。
  事实上,城市居民目前也并没有给居委会缴纳任何政治学意义上的“赋税”。居委会的主要经费来自政府的拨付,来自全体公民缴纳给政府的赋税。以社区居民的名义去监督这个钱,这个权力其实也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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