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更广的意义上,这种矛盾还彰显了法律的大众化与精英化之间的紧张关系。从本质上说,法律是一种专业化、精英化的规则/操作体系,以之为标记产生所谓的“法律共同体”。但是在中国,却将其作为大众化的知识来传播,从而形成中国特有的“普法”现象,其潜台词是,法律是人人都可以掌握的东西,人人也都可以根据常识和经验对法律问题进行判断和评论。 【22】 就媒体而言,在开展大规模的普法活动时自不待言,即使是其平时对案件和争端解决的报道,也往往兼具普法功能。 【23】 它们在使大众了解到法律规则的同时,也容易造成其对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轻视——例如根据自己似是而非的理解“大胆”的质疑法官、怀疑律师——从而有可能从整体上降低法律共同体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许恰恰有助于加强对党和国家对法律群体的控制和制约。如何诠释在“普法”或准“普法”情境下的媒体与法院/争端解决间关系,这同样涉及中国法制体统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径路。
由于总体上是一篇实证性(positive)而非规范性(normative)的文章,《媒体与争端解决》并未就如何处理媒体与法院及争端解决给出明确的建议或方案。作者只是在文章末尾含蓄的指出,容忍媒体施加的某些过度影响,也许是依赖其曝光腐败与不公正行为的一个代价,而接受媒体与党之间继续保持的联系,至少就短期而言也许是鼓励媒体扮演这种角色所需要的;至于这样的体制就长远而言能否持续,尚待观察。 【24】 在我看来,对于一篇讨论中国的媒体与争端解决这样一个复杂话题的文章,这是颇为明智的结束方式。也许,所谓的理想方案都只能由实践本身来选择,而学者的任何预设都只不过是对问题的众多理解中的一个“理解”而已。
【注释】 【1】Benjamin L. Liebman, Media and Dispute Resolution in China (draft)。该文尚未发表,作者保留一切权利,请勿转录或引用。 【2】“历史与管制背景:喉舌的商业化”(Historical and Regulatory Background: Commercializing Mouthpieces) 【3】 电台和电视台隶属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及其各地分局。 【4】Liebman, notes 66-68 and accompanying text. 【5】 这些“行规”通常涉及事件的性质、敏感程度、被报道者的级别乃至报道所使用的版面等。它们虽然不是正式的规定,却往往是媒体进行报道,尤其是批评性报道时最重要的指南。See Liebman,, notes 145-48 and accompanying text. 参见卢跃刚:“中国传媒的特殊环境”,载于“关于司法与传媒的讨论”http://www.jc.gov.cn/personal/ysxs/fnsx1/fnsx87.htm,最后访问于2003年7月18日(指出“在案例报道时,媒体首先要考虑级别问题,能动到哪一级;其次要考虑案件的性质,有没有涉及形象、导向问题;最后还要考虑案件的意识形态敏感度”)。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