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本注意到,“媒体监督”和“舆论监督”基本上是在同一个意义上使用,这本身就反映了媒体的某种特权地位。他援引另一位研究者的考察结果指出,在中国,“舆论”通常是指反映在官方媒体中、群众被预期予以认同的领导层的看法,与“人民群众的意见”有所区别;后者指的是各种社会成员更为自发的看法。 【12】 因此,舆论监督既体现民意,又不仅仅体现民意,兼具自下而上的道义优势和自上而下的位阶优势,因此能发挥其独特的巨大影响。
在文章的第三部分, 【13】 李本探讨了媒体在争端解决中扮演的角色对于中国司法乃至法制的整体发展所隐含的意义。在我看来,这是文章最重要和最精彩的部分。他认为,中国的媒体对法院和争端解决的影响和干预应当被看作是在统一的党和政府机构体系内,一个机构对另一个机构的制约。媒体实现这种影响所依赖的机制——诉诸党政领导人的注意和批示——无疑会削弱法院的权威,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它恰恰加强了党和国家对法院和司法的控制。在中国这样一个法律规定经常失于模糊和粗疏,不能给法官裁判案件提供足够的指示和信心,同时传统上又强调实质正义而非程序正义的国家,以“舆论”和“民意”的形式进行的这种控制是相当有效的。另一方面,媒体与法院间的影响关系并不是单向的。法院正通过日益娴熟的“媒体管理”(media management),抵御来自媒体的干预,维护自己的势力范围。这既表现为法院通过与媒体沟通和建立“友好关系”,减少负面报道,并利用媒体对法院的工作进行正面宣传,也体现在法院利用司法独立、诉讼程序等理由,对某些媒体报道进行限制乃至禁止。这是一个博弈过程,结果取决于双方的策略和力量对比,而这种力量对比时时处在变动之中。
更为重要的是,媒体与法院之间的竞争并不是孤立的或独特的,它们只是更大范围内的更多党和政府机构之间就话语权和影响力展开的竞争的一部分。媒体与其他机构之间、法院与其他机构之间、以及其他机构相互之间,针对争端解决(不限于诉讼)都存在着竞争和紧张关系。“在这一点上,媒体与法院之间的摩擦只是中国政治与法律体系中不同官方机构之间更具一般性的紧张关系的一个方面;在这种关系中,众多的机构都在主张“监督”其他机构的权利:媒体从事‘舆论监督’;人大要求加强‘人大监督’,包括进行‘个案监督’;法院和检察院呼吁‘司法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党的监督’。” 【14】在这些竞争和紧张关系的背后,是党的无处不在。正是通过诸多机构间的相互竞争和制约,党和政府得以将所有争端解决纳入官方渠道,将博弈过程限制在体制内,避免外部挑战对整个体制造成冲击。
媒体与法院之间的关系必须纳入这个大的结构性背景中来理解。在这个背景之下我们会发现,真正的问题并不是要不要媒体监督,而是由媒体还是由别的机构来监督,或者更准确的说,如何在媒体和其它机构之间分配对法院的监督职权/职能。尽管媒体监督/干预可能削弱司法独立和法院自治,但限制媒体监督的结果很可能是其它机构取而代之,未必更有利于司法独立。 【15】 事实上,媒体监督/干预较之其它干预至少有一个好处,那就是在多数情况下它是相对透明及可预期的,而限制媒体的公开报道则可能助长内参、电话及其他非透明干预方式的使用,使司法自治受到更大影响。同时,由于媒体不仅同法院,而且同其它机构之间也存在紧张关系,对媒体监督的限制有可能同时削弱法院和媒体。由此,如果不考察法院同其它党政机构之间的竞争,不从整体上思考司法独立这一命题,孤立分析媒体与法院或争端解决之间的关系,则不仅意义甚微,而且容易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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