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代后期以来,尤其是进入90年代以后,中国媒体最引人注目的发展是商业化,一个突出的表现是报业集团的形成:以一份党报为核心,由若干更加商业化的子报或子刊构成的带有企业色彩的媒体集团,如人民日报集团和南方日报集团。李本注意到了这一变化,但认为这并未改变中国媒体的基本定位,他称之为“有控制的商业化”(controlled commercialization)。商业化的主要目的是在国家停止给予媒体补贴的情况下实现媒体的财政自给,同时作为主办/主管者的党政机构也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4】 但是,商业化并不必然意味着媒体角色和功能的根本转变;相反,媒体仍然处于种种正式或非正式的管制之下,包括党的宣传和报道政策、规定准入条件和批准程序的法律法规、党委宣传部门具体的书面或口头指示、以及非正式的“行规”(informal norms)等。 【5】 因此,中国媒体的基本角色仍然是承担党和政府耳目与喉舌职能的一种国家机构。媒体对包括司法腐败在内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的揭露和抨击,固然有迎合读者/观众需求、增加发行量/收视率的考虑,但更重要的还是因为这种报道契合了党和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维护执政合法性基础的深层考虑。 【6】
但是,商业化的作用也是明显的。这不仅表现在媒体报道内容的日趋多样,还表现媒体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不断试探和挑战“禁区”的边界,使边界缓慢的推移;而其隶属的党政部门出于利益的考虑,也往往做出局部的让步和调整。这样,“有控制的商业化”使得媒体受到双重驱动,即作为一种国家机构所受的政策驱动和作为一种商业组织所受的利益驱动;当二者的指向一致时,媒体的介入和报道便有了双重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其所表现出的高度活跃和所辐射出的巨大能量也就不足为怪了。司法/争端解决恰恰属于这样的情形。
在厘清中国媒体的角色定位后,李本在文章的第二部分讨论了媒体如何影响争端解决。 【7】 他的探讨围绕这样一个现象展开,即中国的媒体不仅调查问题,本身还能解决问题(problem-solver),而且往往是解决问题最有效的途径。 【8】 在对媒体影响(监督、干预)争端解决尤其是司法审判的四种方式——公开报道、内部报道(内参)、接受信访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以及媒体工作人员以个人身份进行的非正式影响一一逐一分析后,李本指出,这四种影响方式的原理是相通的:“在中国,媒体(对法院)的压力主要源于媒体能够影响相关党政领导人的看法。在所有四种机制中,媒体最有效的武器是它们引起那些比被报道对象级别更高的党政官员注意的能力。” 【9】 换言之,媒体的影响力主要地不是来自其自身,或是其所代表(或宣称代表)的民意,而是其“上达天听”的能力。 【10】 作者援引一位被采访的新闻工作者的话说,所有形式的压力到最后都是殊途同归,因为在所有的案件中法院都“怕他们的领导”。 【11】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中国媒体的影响力通常与其行政级别成正比——级别越高的媒体,所能影响的党政领导人的级别也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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