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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内的博弈——评《媒体与争端解决在中国》

体制内的博弈——评《媒体与争端解决在中国》


廖凡


【关键词】媒体 争端解决 司法 博弈
【全文】
    体制内的博弈——评《媒体与争端解决在中国》 【1】
 近年来,中国的媒体在案件处理和争端解决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从张金柱故意伤害案到蒋艳萍贪污案再到龚建平受贿案,媒体的介入对于案件的进程和最终结果都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在最近的孙志刚收容致死案中,媒体更是成为“第一推动”,不仅曝光了案件并使其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迅速判决,由此引发的大讨论更直接促使施行长达二十年之久的收容遣送制度被最终废止。与之相应,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关系也日益成为争论的焦点:媒体介入的支持者认为,媒体对案件的报道既是民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的体现和保证,又是增加司法透明度、遏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途径,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质疑者则认为,媒体的通常具有倾向性的报道以及其所代表或制造出的舆论往往会对审理案件的法院和法官产生极大压力,迫使其做出媒体所暗示或要求的判决,以致出现所谓的“媒体裁判”或“舆论裁判”,有损于司法独立。争论的双方都呼吁尽快制定媒体法或新闻法:前者希望借此确立媒体报道案件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后者试图以之划定媒体报道不可逾越的界线。
 这样的争论当然是有意义的,但如果我们局限于此,局限于划分法院和媒体各自的“势力范围”,局限于探讨媒体报道案件的适当情形、阶段和方式,局限于直播庭审利弊一类的细节性分析,我们也许会错过一些更为深层也更为重要的思考:中国的媒体为何能在争端解决中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本质上是民众对国家机构的监督还是体制内的一种机构对另一种机构的监督,媒体与法院之间的矛盾是独特的还是某种更为普遍的矛盾的一部分,媒体干预与司法独立之间是否必定存在负相关关系,等等。李本教授(Benjamin L. Liebman)的新作《媒体与争端解决在中国》(以下简称《媒体与争端解决》)正是试图通过对这些更为深层的结构性问题的分析来展示中国媒体与司法/争端解决之间关系的全貌。
  中国的媒体是中国党和政府(Party-state)机构体系的一部分,这是《媒体与争端解决》的一个核心命题,也是李本考察媒体与法院及其他国家机构关系的出发点。在文章的第一部分, 【2】 李本用将近40页的篇幅细致梳理了自革命年代以来中国媒体角色的发展和演变,发现中国媒体的基本角色——党的耳目和喉舌——始终没有改变。中央和地方主要的非专业性报刊大多由党委或党委机构主办,许多政府部门也办有自己的报刊;电台和电视台虽然不直接隶属于党委, 【3】 但同报刊一样,受各级党委宣传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由此而来的是,媒体也有行政级别,取决于其所隶属的党政机构的级别。一般来说,媒体报道的影响力与媒体的行政级别成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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