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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济性跳楼行为分析

○社会救济性跳楼行为分析


鲜江临


【摘要】用组合分析法,分析“发现真理”视野外,“生活秩序”中发生的一种具体的人类行为,以增加法学思维目标多样化,促进法学智慧对生活秩序的关照和对规范意义的反思。
【关键词】社会救济性 跳楼行为
【全文】
  
  近年来,出现了跳楼主张权利的社会行为方式。由于跳楼这种权利实现形式,证明有较理想的收益,模仿、实践者日渐增多。本文分析的跳楼行为,不是纯粹自杀性的跳楼活动,正是此种因主张权利产生的特殊的跳楼行为类型,即“社会救济性跳楼”。
  一、社会救济性跳楼的基本行为模式
  跳楼者通常选择市区为行为地。已观察到的跳楼案[注一],均未出现在郊区、乡村。从地域分布而言,容易引发他人注意的区域,是跳楼多发地带。从某市商业繁华的步行街发生的数起跳楼案看,跳楼行为确有向人员密集市区聚集的趋势。但“密集区选址原则”,往往被“行为方便原则”取代,在市区人口非密集区,发生在跳楼者生活场所的跳楼行为,往往用新的选址原则,取代“密集区选址原则”。
  跳楼行为中,举高平台的选择,通常是高度20米左右的楼房顶部、塔吊吊臂、非高压线电线杆上端。举高平台显现出多样性,在跳楼案中,平台选择似无特别区分;重要的是举高平台与地面的距离。这种距离一般保持在根据牛顿引力,足以造成失重伤亡的最低高度之上,然而又不至于太高,太高容易与地面失去有效联络。“有效联络限制”,要求避免跳楼人在空中展示权利主张的文字符号,不超出地面人员可视范围,或者权利主张的语言,不因声波传导模糊。高度选择,以跳楼行为人适宜向地面人群主张权利为约束条件。屡屡发生的跳楼案,没有一件是发生在过低或者过高举高平台。
  跳楼动机主要集中在实现债权,或者恢复名誉。跳楼案集中在讨要工作报酬、主张支付工程费用、恢复名誉等方面,尚未发现其他原因,如因婚姻、恋爱、选举等因素,产生社会救济性跳楼案例。
  社会救济性跳楼行为最终普遍中止空中跳跃,必要条件是允诺权利主张实现。由于社会救济性跳楼主张的权利,主要是可即时兑付型权利,实践中已经出现通过实施社会救济性跳楼,兑付的权利份额超出应得份额的情况,如多领工钱的情形已经出现。“权利实现原则”,也可能因跳楼人主张的权利,并非可即时回应型权利,地面回应人员无法有效操作,引发跳楼者实际的空中跳跃;但是,跳楼人所把握的空中跳跃实际危险程度,与主张权利的规模,几成正比。如一打工少女跳楼,动机基于消除他人对其私拿财物的怀疑,由于地面人员一时无法有效帮助其恢复名誉权,该女遂实施空中飞跃,自由落体于地面消防人员铺设的气垫。据报载,跳楼负伤住院的该女,声称朝气垫上运行是故意的,自己并不想自杀,跳跃的目的在于恢复清白名誉。这种非可即时兑付权利的社会救济性跳楼,可视为非主流的社会救济性跳楼品类,甚至可以严格地说,基于非可即付权利的跳楼行为,是社会救济性跳楼的一种拙劣的模仿,不属于狭义的社会救济性跳楼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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