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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与身份若干问题研究

  综上,对于有身份者教唆、帮助无身份者实施身份犯,这种身份犯在刑法分则中不可以找到对应的由普通人员实施的犯罪的情形中,具有身份者应当作为间接实行犯承担刑事责任,普通身份的人按照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可以认定为帮助犯,也可以认定为实行犯,如成克杰、李平受贿案中,李平伙同成克杰,利用成克杰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已构成受贿罪。 再如司法实务中提出的“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包括一些情妇、二奶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后者的职务便利受贿的行为,都可以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认定为实行犯。这在理论上也是说得通的,其理由我们在前文已有论述,主要是将身份犯的实行行为不能区别成自然意义上的行为和构成要件的行为,在普通人员实施同样的行为没有与身份犯相对应的犯罪中,这一区分没有意义;同时,也没有必要将实行行为非要认定为完全的实行犯罪的客观要件的行为,如前所述,在选择性罪名的犯罪行为中,这种认识的缺陷是十分明显的。
  
【注释】  如胡兵:《试论身份犯》,载于《人民检察》1999年第2期,第42页:身份,一般是指人的出身、地位和特定的资格,这里的身份既包括自然身份(如男子),也包括法定身份(如证人、国家工作人员)。 又如林山田:〈刑法通论〉,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239页:,所称之“身份“乃指行为人所具有之特定资格而言。

如叶高峰主编:《共同犯罪理论及其运用》,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72页:身份是指刑法规定的一定犯罪的行为人所必须具有的特定资格和其他特定关系。又如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9页:刑法中的身份,指行为人所具有的影响定罪量刑的特定资格或人身状况。
如陈兴良:《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49页刑法中的身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的一定的个人要素。
参见洪福增译:《日本刑罚判例评释选集》,台湾汉林出版社1997年版。
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11-412页
http://www.crminallaw.com.cn/cangshuge
参见蒋勇主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6页 
  陈兴良〈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58页。陈兴良教授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没有特定身份的人是否构成共同实行犯的问题持否定的态度。在其主编的《经济刑法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31-332页,对贪污罪涉及到这一问题时论述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以行为人具备一定的身份为前提的。如果没有一定身份,就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问题。因此,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可能实施这样的实行行为---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盗窃,虽然构成共同犯罪,但应分别定为贪污罪与盗窃罪。
李记华 孙玉荣:《内外勾结共同犯罪案件的定性》,载《法学杂志》1995年第1期,第22页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84页。
胡兵:《试论身份犯》,载《人民检察》1999年第2期,第42-43页
王宏伟:《也谈内外勾结共同犯罪案件的定性》,载《河北法学》1995年第4期,第34页。
刘志伟:《职务侵占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5月22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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