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证据的提取与固定
邓宇琼
【摘要】:电子证据所具有的无形性、多重性和易破坏性,使得网络犯罪在取证上具有相当的困难,本文提出网络犯罪的取证中,可以分别案件的具体情形采取一般取证或复杂取证的方式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固定.
【关键词】网络犯罪 电子证据 提取 固定
【全文】
随着网络在生活中的普及,由网络而滋生的犯罪也应时而生,2002年7月,北京发生一起通过发电子邮件冒充新浪网进行诈骗的犯罪,犯罪嫌疑人向各个公司发送e-mail邮件,声称新浪网引擎将实行有偿服务,并提供了汇款账户。公安干警利用这封e-mail中所提供的开户银行及账号,找到这家公司的办公地点。由于资料随发随消,电脑主机里并没有发现有关证据,案件的侦办主要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战某的审查,他承认了犯罪事实。 在这个案件的侦查中,案件本身的证据收集、提取、固定不是很理想,因为犯罪人将有关证据随发随消,这就提醒我们一个问题,对于网络犯罪如何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固定。
一、电子证据概述
网络犯罪主要是指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包括传统的犯罪使用网络这种形式、手段予以实施,也包括直接针对网络实施的犯罪。证实网络犯罪的证据统称为电子证据,电子数据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包括电子合同、电子信件、电子签名等。电子证据常常和计算机证据发生混淆,实际上二者是有区别的。
计算机证据可以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种它只不过作为生成书面证据的工具,通过计算机拟就的合同、协议最终是以书面的形式交予对方签字认可,那些书面的合同文本才是证据,这些证据根据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书证、视听资料等;一种是有关的合同、协议、文件通过网络发送给交易对方并得以确认,那么此时计算机作为载体保存的合同文本信息及对方的确认信息是电子证据。所以,电子证据并不等于计算机证据,计算机中保存的证据可能是电子证据,也可能不是:通过计算机的形式呈现出来的证据都可以称之为计算机证据,电子证据是互联网化的证据,由于互联网是以计算机为载体的,其证据则大多是通过计算机的形式输出,因此常与计算机证据联系在一起。
二、网络犯罪取证难
电子证据除具备一般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外,还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一切交由计算机处理的信息都必须转换为二进制的机器语言才能被计算机读懂,即无论使用何种高级语言或输入法向计算机输入信息,都必须经过数字化的过程,因此我们所谓的电子证据其实质上只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看不见摸不着,具有无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