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王锴(1978- ),男,陕西汉中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1级
宪法与行政法硕士研究生。
[2] 张尚鷟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8页。
[3] 这是一般我们对立法机关授予行政机关立法权的解释,但英国宪法学者维尔提供的另一种解释也颇令人深思:孟德斯鸠所建立的纯粹权力分立学说,在实践中的不可行基本上使它成为一种口惠而实不致的学说,过分地强调三权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导致的是三权的行使机关之间的对峙与僵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本身就是对三权分立的目的的毁灭。面对民众越来越强烈的建立有为政府的要求,权力的统一代替权力的分立,逐渐成为西方国家的政制选择。无论是英国的责任内阁制,还是美国的授权立法制,都体现了这种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走向协调的趋势。参见维尔著、苏力译《宪政与分权》,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49—278页。
[4] 傅国云:《论行政委任立法及其监督模式》,载胡建淼主编《宪法学十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68页。
[5] 这一提法确乎易使人顾名思义地认为行政机关也享有立法权,但是就提出这一概念本身而言,并不是为了实践中行政管理部门与
宪法相抵触地享有立法权,而纯粹是理论界为了研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共同特征和规范要求上升到一定抽象程度而设定的,可以说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吴偕林:《我国行政立法权的观照与反思》,载《行政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
[6] 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
宪法——一种规范宪法学的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99页。
[7] 张尚鷟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9页。
[8] 承认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两者都存在的为行政立法说,仅承认授权立法的为授权立法说,两者又构成行政行为说与宪政行为说相对,但是由于宪政行为说应者甚少,所以争论基本上在行政行为说内部展开。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64页。
[9] 参见张正钊主编《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1页;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65页;张尚鷟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6—177页;许崇德、皮纯协主编《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07页。
[10] 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6页;张尚鷟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9页;傅国云;《论行政委任立法及其监督模式》,载胡建淼主编《宪法学十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5—1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