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行政立法权是最高权力机关授予行政机关的,那么,从权力被授予的那一刻起,行政机关就享有专属的立法权。这种从属立法权从立法机关的立法权中剥离出来,为行政机关所行使后,它就逐渐成为行政武库的主要武器。[31]立法权从立法机关的专有武器到成为行政机关的主要武器的过程,也是行政权自身发展的过程。传统行政权向现代行政权的区别就在于现代行政权不再是纯粹的与立法权甚至司法权相区分的行政权。传统行政权基于三权分立的理论基础,将行政权定义为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行政事务的权力,与制定法律及对法律纠纷进行裁判的权力相区分。由于奉行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的原则,传统行政权的目标仅指向社会安全和秩序,直到1914年8月,除了邮局和警察以外,一名具有守法意识的英国人可以度过他的一生却几乎没有意识到政府的存在。[32]由此,政府管辖的事务也是相当狭小的,正如美国总统亚当斯执政时所宣称的那样,只需要一张桌子就可以处理完毕公务,而桌子上的文件格存放着每个部门的文件。[33]随着社会的发展,福利国家、社会国家理念的出现,行政权的目标不再局限于简单的安全与秩序,而扩展到广泛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今天认为政府机构干涉我们生活中从生到死的各个方面的看法是很平常的……看来政府的职责是无限的,而我们每天都在各政府增添新任务。[34]行政事务的大大增加导致行政权的范围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与立法权、司法权的分立,而转变为与立法权、司法权的融合,行政机关以效率为主及其灵活性特征使它可以轻松地向立法权、司法权扩张,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公平为主和严格的程序性,却使相反的渗透不可能。行政立法、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新的行政权行使方式的出现,使的现代行政权成为一种整合性的权力,立法权与司法权不再成为行政权的禁区。行政立法身上所带的立法权的性质渐渐淡化了,在大多人眼中,行政立法已成为一种形式上行政权运用的结果。当然,这种行政权发展的流变,主要是以西方世界为参照物的,对于我国来讲,行政权的扩张并不具有西方社会的自主性特征,因为我们不存在三权分立,一切国家权力都归属于权力机关,行政权的扩张,也是权力机关根据社会发展所作的一手安排。我国的行政机关从最初的无权到现在的有权,不是行政权与立法权之间博奕、协商的过程,简单地拿西方国家的历史来套用我国的国情,必然对我国行政立法的性质产生错误理解。
四、结论
通过对以上几个论题的梳理与分析,笔者不得不在此作一个总结了。我国行政立法的性质问题,从最初对行政立法权存在与否的质疑,到是职权立法还是授权立法的争议,再到近来行政权还是立法权的讨论,反映了学界对行政立法性质认识的逐渐深入。本来,如果坚持从我国政体的实际出发,许多争议都是不应该发生的,问题的本身有种被人为复杂的因素,许多学者在应然与实然打转、在移植外国理论与考虑本国国情之间困惑,都导致结论来得太晚——我国行政立法作为权力机关授予行政机关立法权的结果,逐渐成为行政机关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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