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像这样的派生性权利还包括自由择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罢工权等等。
[16] 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
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第182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7] 刘海年主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研究—中国挪威经社文权利国际公约研讨会文集》第11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18] 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
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第94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9] 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
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第94—95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0] 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第696—700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1] 大须贺明著《生存权论》第286—292页,林浩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2] 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第701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3] 参见亨利·范·马尔塞文、格尔·范·德·唐著《成文
宪法的比较研究》第154—159页,陈云生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24] Plato,,aws739-40,转引自J·M·凯利著《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第35页,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5] Expositio in librum job 21.15.转引自J·M·凯利著《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第102页,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6] 叶百修著《从财产权保障观点论公用征收制度》第4页,台湾1989年4月版。
[27] Ispen,Das BverfG und das Privateigentum,AoR 1966,87,转引自叶百修著《从财产权保障观点论公用征收制度》第13页,台湾发行1989年4月版。
[28] 具体参见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
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第191—207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第412—417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9] 相关定义参见王益英主编《社会保障法》第4—5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种明钊主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第29—32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0] 近几年,大约每一个月就有一本外国的
宪法、宪政著作在大陆被翻译成中文,同时通过大陆与台湾、香港、澳门接触的加深,许多英美国家、大陆国家的
宪法理论也借道进入内地的学术界。
[31] 韩大元著《当代中国宪法学的发展趋势》,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
[32] 董和平、韩大元、李树忠著《宪法学》第399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王广辉著《比较宪法学》第341页,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3] 现行
宪法还规定了土地使用权、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权利、个人对部分国有或集体生产资料的经营权,由此可见,尽管第
13条没有加“生产资料”的限定词,但从其他条款对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和经营权的规定来看,显然第
13条的规定更多的是侧重于公民对生活资料的使用权。
[34] 当然现在有的学者通过解释
宪法第
13条第一款中的“合法收入”和“其他合法财产”,认为该条款包括了生产资料和知识产权等其他具有财产利益的权利。见董和平、韩大元、李树忠著《宪法学》第400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许崇德主编《宪法学》(中国部分)第363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35] 胡锦光著《中国
宪法问题研究》第168页,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
[36] 肖蔚云、袁曙宏:《
宪法是对我国公民财产权的最高法律保护》,载《法制日报》1995年1月7日。
[37] 魏定仁、甘超英、付思明著《宪法学》第266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8] 刘剑文、杨汉平主编《私有财产法律保护》第185—186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9] 刘剑文、杨汉平主编《私有财产法律保护》第187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0] 黄如桐:《是否一定要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进我们的
宪法——对一种修改
宪法意见的质疑》,载《当代法学》1998年第4期,赵天佐主持《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该不该进入
宪法》,载《当代法学》1998年第5期。
[41] 张光博:《论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载《法学杂志》1999年第4期。
[42] 晓亮:《非公有制经济呼唤修宪》,载《中国经济时报》1998年2月24日。
[43] 范毅:《论公民财产权的
宪法地位》,载《法学家》2000年第3期。
[44] 傅林、刑晓辉:《关于完善
宪法部分内容的几点思考》,载《河北法学》1999年第4期。
[45] 韩德培主编《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第578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46] 赵德淳:《关于我国罢工现象的立法思考》,载《财经问题研究》1999年第1期。
[47] 苏苗罕、姚宏敏、郑磊:《法律对罢工权的确认及规范》,载《法学》2001年第5期。
[48] 葛少英:《我国罢工立法问题初探》,载《法商研究》1996年第3期。
[49] 韩德培主编《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第578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50] 见1955年7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和1986年10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
[51] 但是也有例外,在1986年发生的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国珍损害赔偿案和1999年发生的齐玉苓诉陈晓琪姓名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援引了
宪法中的规定来作为判决理由,见1988年10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和2001年6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52] 《
立法法》第
88条第1项。
[53] 李傲、夏军:《试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7期。
[5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发布2001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