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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现阶段法律援助的若干意识问题

 四、开放意识
 法律援助的开放,就是要克服确定援助主体、选择援助对象、使用援助方法、筹集援助资金等过程中的自我封闭意识,防止和克服把法律援助限定为政府和律师行为的问题。 
  树立开放意识,首先是尽可能扩大法律援助主体范围,在确立律师为法律援助基本主体的前提下,将司法人员、行政人员以及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均视为现实的或潜在的法律援助主体,形成强大的法律援助主体队伍。其次,要尽可能扩大援助对象的范围,在确立公民个人援助对象的前提下,将面临法律问题的处于困境下的企业、事业组织或社会团体也纳入援助对象范围。第三,扩大法律援助方法和手段,跨越诉讼援助的局限,把援助行为提前到诉前并伸延到诉后,重视并追求法律援助的实效;援助方法应扩展为咨询、代理等所有法律业务范围。第四,扩大法律援助基金的来源和渠道,在确立国家财政按比例支出法律援助基金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个人捐赠,激励和支持律师以法律援助业务为主业。
 五、创新意识
 法律援助制度在国外有上百年的历史,但在中国现阶段却是一个全新的事物。在建立和完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过程中,无疑必须学习和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但是中国在从计划经济走入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所面临的众多问题是西方国家不曾有过的问题,中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所以,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建立过程中,创新意识起着重要作用。
 强化创新意识,就是在明确法律援助制度的性质、目标的基础上,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创造性地制定和运用各种政策制度、奖惩措施,激励律师和其他法律援助主体的自觉能动性,最终形成系统的法律援助机制。
 六、风险意识
 近年来,社会流行观点认为律师是高收入职业,尤其是相当一部分司法人员把少数律师的高收入现象扩大化,认为凡律师均是高收入者,因此对律师颇有偏见。这种现象不能不使人担忧。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应十分重视律师收入和律师风险的关系。实质上,律师收入差距十分悬殊,平均收入也未必高于企业白领阶层。律师职业尤其是有志于从事法律援助事业的律师,其职业风险将远远高于其他职业。这类律师所面临的风险,除执业过程中的一般风险外,还有低收入、高付出的风险。因此,树立和强化风险意识,将是律师投身法律援助事业的前提之一。
  当然,就法律援助制度机制而言,为了鼓励和支持律师以法律援助为主业,应当在坚持律师从事法律援助行为应享有必要的优惠政策和物质支持,同时在分配和税收方面采取具体措施,尽最大所能减少或降低律师的职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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