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远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广泛参与,还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激励因素和保障手段。如何避免沿用传统管理方法、管理手段建立滞后的法律援助制度,是中国现阶段法律援助制度建立过程中应当重视的问题。
树立和强化法律援助系统意识,实质上就是在坚持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的基础上,从社会战略的高度将法律援助所涉及的各个过程、各种因素有机地联系起来,使之组合成一种能够独立自主、有效运转并能自动调节运行速度和频率的系统。
法律援助的系统意识,首先要求界定法律援助行为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当前,有些政府工作人员认为法律援助行为是政府行为、国家行为和司法部门和律师的行为,故而欲将一切援助行为均纳入政府司法行政管理的范畴,这种认识和做法是值得商榷的。问题在于不能排斥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多种方式援助需要法律帮助的弱者。其次,应界定法律援助主体的范围。律师虽然是法律援助行为的基本主体,但绝不是惟一的主体;法律援助行为的性质和目标均要求尽可能地扩大主体范围,而不应人为地予以限制。第三,需要界定法律援助对象的种类、范围和条件。当前,人们一般认为,援助对象应是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的经济贫困的当事人。但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非法侵犯,只能在经过调查或经过法定诉讼程序后才能确认,换言之,法律援助行为实施前,律师或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并不能确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遭到非法侵犯。因此,在法律援助对象条件上,不应将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视为要件,只要当事人经济贫困又需要法律帮助的,均应属援助对象。第四,应综合解决法律援助的物质保障问题。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强大的物质基础做保障。在政府财政支出有限的条件下,需要律师的奉献和包括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内的社会各界的物质支持,能否动员和激励律师奉献、社会各界给予物质投入,将制约这一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进程。在具体操作上,保障和激励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如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税收优惠等。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律师作为高风险、高收入的职业,在从事法律援助行为过程中,在无收入或低收入的法律援助中,应当设法降低其执业风险。
总之,法律援助的系统意识,需要清理和界定法律援助过程所涉及的各种因素,在将各种因素组合的过程中,应将运行机制的建立视为核心。否则,所建立的法律援助制度就难以满足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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