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现阶段法律援助的若干意识问题
孟宝森
【关键词】法律援助 意识
【全文】
论中国现阶段法律援助的若干意识问题
法律援助制度的存在和发展,以较为完善的国家法律制度和律师制度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执行主体是律师。律师以国家和社会为后盾,在制度的规范下对经济困难的社会弱者或特定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中国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状况,决定法律援助制度的进程,并制约律师的法律援助行为。在这一特定历史时期,律师作为法律援助行为的基本主体,对援助对象实施援助行为,还难以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充分、强大的物质支持,导致现行法所要求的律师实施法律援助行为的数量和质量均不能满足社会弱者的需求。如何解决供求矛盾,同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这是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在单一法律援助行为实施和完备的法律援助制度建立的过程中,价值观念起着主导作用。法律本质所要求的价值观念的核心是公平与正义。在公平、正义价值观念的导向下,经过行为主体复杂多样的心理认知过程,最终表现为行为主体的具体行为;行为的集合,将形成特定的社会模式。因此,是否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既决定律师的法律援助行为,又制约着即将建立的法律援助制度。当前,中国律师所处的执业环境,从法制现状、供求关系到利益分配,都发生着急剧变化,使律师在坚持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信念和实现最大物质利益之间出现严重矛盾。坚持信念,保障法律援助的数量和质量,必将有所牺牲;而追求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必将不利于坚持法律价值信念,进而影响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进程。因此,二元化价值目标没有同时实现的可能。但是在坚持信念的基础上,兼顾物质利益保障条件,在理想和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应具有很强的可行性。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面临市场经济的挑战。法律援助主体和有关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要迎接挑战,必须坚持公平与正义信念,正确理解和对待以下意识问题。
一、人本意识
以人为本,是现代社会中十分重要的价值信念。任何成功的事业,无一不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核心问题并不仅仅是主观上将人列为一切问题的首位,而且要对个人价值有充分的认识,正确处理个人和集体的关系,同时要形成尊重个人、保障个人合法权益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