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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栏杆”圈来的现代相邻疑案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眺望权,即现代意义上的相邻权。眺望权与通风、采光权具有相似性质,而眺望权对相邻方的要求较通风、采光权更高。《民法通则》第83条对相邻权的规定是不穷尽的,应允许实践的补充与发展。本案被告擅自围圈铁栏杆,妨碍了相邻方的眺望权(主要是原告叶江河的眺望权)。如果不支持原告,显然纵容了被告的不法行为。虽现行法上找不到直接依据,但可以解释学的方法对民法通则进行扩张解释。
  第四种意见认为,被告侵犯的不是原告的相邻权,而是该居民楼居户公用部位、公共设施的使用权。原告的铁栏杆肯定是要拆除的,但行使请求权的并非限于本案的原告,而是该幢商住楼所有的住户。笔者也倾向于第四种意见。
  五、属公共部分的屋顶,谁都无权独占使用。
  笔者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欠妥,二审判决正确且有一定的新意,理由如下:第一,假设本案妨害的是原告的使用权(所有权的一种),则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拆除铁栏杆后,原告即可以独有使用,使本应该谁都不能独占使用的屋面变为原告一人独占使用,使非法变为合法。导致结果是,若原告自己在屋面上搭建小屋或也圈栏杆等,以后则无人再敢干涉。
  第二,本案不是相邻关系,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的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行使各自所有权或占有权时,相邻各方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其实质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使权利的一种限制或延伸。两被告围圈铁栏杆,由于该地面(也即原告的屋面)不属原被告任何一方所有,也不属于原被告任何一方合法占有,故一方不是对另一方相邻权的侵犯。相邻关系,双方可协商解决,本案协商解决则有可能侵犯其他共有人利益。
  第三,本案是对公共所有,并归公共使用的公共设施使用权的侵犯。如果按侵犯公共设施使用权处理,归全体住宅楼居民使用,全体住宅楼居民才有起诉权。参照1992年6月15日建设部规章《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 “住宅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自行车存国库等” 之规定,本案诉争屋面属于住宅的共用部位;参照1997年10月25日安徽省政府规章《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25条第2款“占用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场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堆放杂物或者进行违法建设等行为将被禁止” 之规定,归住宅共用部位的屋面禁止独占使用。可见,依据相关规章,屋面或屋顶是公共设施,禁止任何人独占使用。本案原告叶江河与被告诸葛谋虽是上下楼相邻隔壁邻居,但对诉争的屋顶都无使用权,屋顶依法属于住宅的公共部分,任何人都不能独占使用,否则违法。诸葛谋擅自设置的铁栏杆一、二审法院都判令其拆除,但依据的法律、阐明的道理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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