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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栏杆”圈来的现代相邻疑案

  二审法院最后主要依据后一种意见制作了判决。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住楼一楼门面房的屋顶是该幢楼的共用部分,任何人均不得独占使用。开发商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权将该楼共用部分赋予某一住户专属使用,从而剥夺其他住户的使用权。叶江河与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购房协议书中约定条款是无效的约定,叶江河不能因该约定而取得专属的门面房屋顶使用权。但叶江河作为该商住楼门面房的所有者也有权在不妨碍他人的前提下合理使用该商住楼的共用部分,叶江河作为该幢楼公共部分的共有人之一,有权起诉要求设置铁栏杆者拆除栅栏。同时,本案因无证据证明原审判决拆除的东边的栅栏是诸葛谋和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设置的,但能够认定是诸葛谋设置的。诸葛谋设置的栅栏妨碍了其他人的合理使用,应当拆除。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和对部分事实的认定错误。2002年10月10日,二审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第1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规定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诸葛谋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拆除东边栅栏,驳回叶江河对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诸葛谋承担。
  四、本案处理的几种法律学术见解。
  本案是日常生活中所常见,所涉及的法理也有一定的探讨价值。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屋面使用权,也可以说是侵犯了原告的房屋所有权。叶江河依据与第二被告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而取得了两间门面房的屋面使用权。现两被告未经叶江河许可,擅自在其屋面设置铁栏杆,致使其无法通往自己的屋面,妨碍了叶江河对屋面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侵害了叶江河对屋面的使用权。故两被告应承担排除妨碍、拆除铁栏杆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通行权,也即是传统的相邻权。《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两被告擅自围圈铁栏杆,妨碍了相邻方叶江河的通行,侵犯了他人的相邻权,特别妨碍了原告叶江河通往自己屋面的通行权利。现原告请求拆除,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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